深陷诱惑不能拔  自毁前程悔莫及(2)

深陷诱惑不能拔 自毁前程悔莫及(2)

核心提示:2007年12月20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重庆气矿技能鉴定所所长文富扬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重庆气矿物资采购管理部主任徐瑞英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物资采购管理部副主任王勇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

二是无视法纪,是非不清,心存侥幸。首先是法制意识淡薄,自我约束能力差,认为企业规章制度是对自己行为的束缚,常常把自己的责任义务置于脑后,最终丧失廉洁从业意识,造成对企业的损害。如何代联等人长年从事物资采购工作,理应熟知采购业务的各项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但是终究没有做到自我约束,堕入犯罪深渊不能自拔。其次是是非界限不清,混淆了供应商与朋友的界限,没有认清两者之间是一种利用和被利用的关系,把业务伙伴误当成好朋友,以致其理所当然地接受“朋友”之财谋取私利。再次是心存侥幸,自信能做到“神不知鬼不觉”。腐败分子都存在侥幸心理,错误地认为采取隐蔽手法,可以使他们瞒天过海,蒙混过关,殊不知“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三是无原则的“团结”,酿成大错。此案中,从何代联他们4人的关系上看,最初他们都在川东开发公司物质采购部门工作,彼此之间在工作、仕途上相互“照应”过,也正因为这层关系,在“知恩图报”、“有福同享”的思想影响下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在金钱的诱惑面前,大家心照不宣,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结果酿成了大错。

除上述主观原因以外,一些引发违法犯罪的客观条件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因素:

一是物资供应市场竞争激烈,是腐败行为的多发地。我国改革开放30年以来的经济高速发展,使得物资供求关系大为改变,物资采购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而且随着供应商贿赂行为的渐趋普遍化,向购买方送钱、送物也被认为是商业活动中的潜规则。如本案涉及的重庆奇力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和海曼机电技术开发公司,由于他们所销售产品的同质性,为了争取交易机会,使得他们经常采取一些非正常的手段,包括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贿赂买方负责人或实权人物,这种行为助长了在物质采购方面权钱交易的气焰,也对负责物资采购的领导和关键人员提出了严峻考验,稍有不慎便可掉进犯罪的深渊。

二是内部监管机制不完善,使物质采购领域的腐败现象有机可乘。反观此案,原因之一就是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在供应商选择、购货价格控制等关键环节上缺乏监督,致使整个流程中出现漏洞。原因之二是制度执行不严格。各个企业实际上都有相关业务的管理制度,但是总有部分领导干部弱化制度约束,随意破坏管理流程和规则,产生管理盲区。如何代联,担任“一把手”时间长、业务熟、权力大,别人不好监督,自己又不接受监督,造成绝对权威,工作中独断专行,采购业务个人说了算,以致其滥用职权大肆受贿。

三、本案给我们的启示

第一,要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在教育对象上,要以掌管企业重要业务的领导和管理人员为重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教育管理规范,通过定期组织学习和自学等方式,强化理想信念教育,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并结合述职述廉、廉洁谈话等制度,形成行之有效的教育机制,使之能够做到“心正自然邪不扰,身端怎有恶来欺”。在教育效果上,要让大家懂得“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自觉做到“五慎”,不要因贪图一时小利,而失去长期努力奋斗才拥有的名誉、地位和待遇。

第二,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物质采购领域的相关管理制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各级物质采购部门要加强与监督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及时发现物资采购领域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找出规律进行研究,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前瞻性的防范对策,以完善相关制度。从何代联等人的受贿案件看,企业在物资采购方面的制度建设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如怎样增强选商、议价等方面的制约机制,杜绝暗箱操作;怎样实现物资采购各环节间的合理分权,形成有效制约链等。此外,还应坚持执行采购管理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以有利于防范舞弊风险。

第三,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促进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从目前情况看,制度执行力差在一些单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为各类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埋下了祸根,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各单位可以通过巡视、审计、效能监察、稽查等多种监督方式,对上级政策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和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健康运转。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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