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梦 海洋梦——三十二论中国梦

中国梦 海洋梦——三十二论中国梦

摘要:中国特色的海洋梦将坚持陆海统筹、可持续发展和合作共赢的原则,走一条以海富国、人海和谐、合作发展的道路。我们坚信,建设海洋强国不仅势在必行,而且势在必成。

中国特色的海洋梦将坚持陆海统筹、可持续发展和合作共赢的原则,走一条以海富国、人海和谐、合作发展的道路。我们坚信,建设海洋强国不仅势在必行,而且势在必成。我们期待,在富饶美丽的蓝色国土上,早日实现中华民族的海洋梦、强国梦。

海洋占地球表面积的71%,是地球物种生命的发源地。海洋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与国家兴衰密切相关。纵观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许多国家都曾因海而兴、依海而强。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日本、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崛起莫不如此。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海洋对人类社会的重要作用和价值,已经从早期的“兴渔盐”、“通舟楫”,发展成为连接世界的伟大通道、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战略空间和资源宝库。海洋战略地位的提升,使世界各国均以崭新的姿态拥抱海洋,谋求新发展。

中国是一个陆海兼备的国家,中华民族的兴衰和耻辱均与海洋紧密相连。近代中国因海而“伤”,曾是中华民族难忘之痛。明朝以后的“海禁”,清朝末期的挨打,近代海防危机和现代海洋权益之争,无一不折射出海洋对中华民族历史进程的重大影响。当前,正在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中国,在世界海洋中有着广泛的战略利益,海洋对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略海洋、建设海洋强国已经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党的十八大做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决策,海洋强国之梦已经成为中国人民的海洋梦。海洋梦已经自然地融入于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为指向的中国梦之中,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用海洋梦托起中国梦。

中国自身特有的国情决定了中国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也决定了中国的海洋强国之路不同于昔日西方海上强国的发展历程。中国将不谋求海洋霸权,将建设“强而不霸”的新型海洋强国。中国特色的海洋梦将坚持陆海统筹、可持续发展和合作共赢的原则,走一条以海富国、人海和谐、合作发展的道路。中国海洋梦的主要内涵是,保证国家海上方向的安全与发展,有效控制和管理管辖海域,有效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有效开发和利用海洋,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有效开展国际海洋合作。

保证国家海上方向的安全与发展,是实现海洋梦乃至中国梦的首要条件和基础。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到新中国成立的100多年里,中国受尽了世界列强的欺辱,遭列强海上入侵470余次,入侵舰船1860多艘,兵力47万多人,几乎所有的重要港口、港湾和岛屿都屡遭列强蹂躏。消除外来入侵的威胁,实现和平,建设独立富强、民生幸福的国家,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中华民族是爱好和平的民族。消除战争,实现和平,是近代以后中国人民最迫切、最深厚的愿望。走和平发展道路,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传承和发展,也是中国人民从近代以后苦难遭遇中得出的必然结论。中国人民对战争带来的苦难有着刻骨铭心的记忆,对和平有着孜孜不倦的追求,十分珍惜和平安定的生活。

有效控制和管理管辖海域,就是对我国依据国际海洋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应当管辖的约30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这是国家安全的天然屏障,经略海洋的主要空间。必须实现对我国内水和领海的完全控制,对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严密控制。

有效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就是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与维护地区稳定之间进行有机结合和统一。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要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但决不能放弃我们的正当权益,决不能牺牲国家核心利益。任何外国不要指望我们会拿自己的核心利益做交易,不要指望我们会吞下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苦果。多年来,中国为维护地区稳定作出了很大的忍耐和忍让,但是个别国家得寸进尺,不断挑衅中国的核心利益,视中国的忍让为软弱可欺。中国未来将一如既往地努力维护与周边国家关系和地区稳定,不主动惹事,但是也决不怕事,对个别国家的猖狂挑衅将采取坚决的反制行动,坚决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有效开发和利用海洋,就是首先能够拥有海洋开发利用的主动权,最大限度地满足国家发展和建设的需要;二是能够实现科学地开发利用海洋生物资源、能源资源、化学资源和空间资源。既要注重开发能力的提高,又要注重开发格局的优化。统筹陆海资源配置、经济布局、开发强度与利用时序,统筹近岸开发与远海空间拓展,发展海洋资源监测技术、勘查技术、利用技术和深加工技术,促进海洋资源利用,推动海洋事业发展模式的转变,使海洋经济成为拉动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有力引擎,使海洋经济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日益提高。2011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达到4.56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7%,力争2015年海洋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0%;三是要拥有公海大洋和重要海域通道的航行自由权,能够克服影响海上行动自由的威胁因素,确保享有在海峡、公海、南北极、国际海底以及他国管辖海域的航行和飞越自由等权利。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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