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小块土地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马克思认为,生产方式决定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小块土地的生产属于生产方式范畴,小块土地的生产方式决定村庄的生产关系:农民与土地、农民与农民、农民与地主之间关系。“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21]“在所有以自然分工为基础的社会里,产品支配着生产因而在某种程度上,生产资料至少在某些场合也支配着生产者:在中世纪,土地支配着农民,农民只是土地的附属物。”[22]在马克思看来,小块土地的所有制形式、生产形式决定着小农、地主的社会地位和他们在村庄中的作用,同时小块土地影响着农民和地主,它成为农民的主宰,成为了地主的工具。
第二,小块土地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马克思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小块土地所有制“是使法国封建农民成为小块土地的所有主,而使拿破仑成为皇帝的物质条件”[23]。小块土地“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概念。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本性来说是全能的和无数官僚立足的基地”[24]。小块土地不仅是皇帝的物质基础,还是政府和官僚的立足基础,生产方式是政府和官僚的基础。农民“把自己的全部注意力集中在一块小得可怜的土地上,静静地看着整个帝国的崩溃、各种难形容的残暴行为和大城市居民的被屠杀,就像观看自然现象那样无动于衷”[25]。“随着小块土地所有制日益加剧的解体,建立在它上面的国家建筑物将倒塌下去”[26]。虽然小块土地所有制是皇帝和政府的基础,但是有时农民只关注自己的小块土地,并不太关注政治,小块土地所有制的解体,以它为基础的上层建筑也必将随之倒塌。小块土地的经济基础不仅支撑上层建筑,而且也决定上层建筑的兴衰、消长。
第三,小块土地与宏观政治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曾指出:“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27]也就是说马克思坚持自耕农的小块土地是传统社会的经济基础,又是封建制度解体后的一种形式。他认为,“小块土地所有制的经济发展根本改变了农民与社会其他阶级的关系”,“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28]。前一句话说明了小土地所有制经济决定农民与其他阶级的关系,即小土地所有制决定乡村的生产关系。后一句话说明,小土地所有者或者传统小农总是被行政权力所支配,变成了行政权力的俘虏。
另外,马克思在论述俄罗斯、印度、中国的小农时,明确提出小农是东方政治制度的经济基础。“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和首创精神。……他们把自己的全部注意力集中在一块小得可怜的土地上。”同时,马克思也认为小农是东方政治制度的自然基础[29]。他认为,俄罗斯的小块土地的公社“就是东方专制制度的自然基础”[30]。
马克思的研究既微观,又很宏观,从微观层面来看,马克思只是说明了小块土地在村庄的社会影响,并没从社会影响上升到村庄政治。也就是说,马克思只是从小块土地的生产力上升到生产关系(小农的社会影响和地位),但是没有将生产关系展开到村庄政治层面,即马克思并没有将小块土地与村庄政治之间的关系理出来,显然即使是微观入手,其实目标仍然是宏观的。从宏观层面来看,因为农民只有小块土地而且与外界隔膜,小农只将注意力放在仅有的土地上,只会听任其他阶级和权力的调摆。这个特征构成了东方专制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和自然基础。马克思的理论关怀是小块土地的小农与国家的关系、与政权的关系,他并没有直接涉及小块土地的小农与村庄权力的关系。对于前者,马克思非常明确地提出了小块土地的小农与政治、政权有着紧密的因果关系,前者决定后者,后者与前者表现为一种“支配关系”,即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变成了行政权力的支配对象。
中国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土地占有与村庄权力的关系分析得比较多,他们坚持“租佃关系决定论”,这一理论将传统农村视为由土地租佃关系决定的地主—佃农两极社会。土地集中、主佃对立被视为农村一切社会关系乃至农村社会与国家之关系的基础,“土地兼并——农民战争”的叙述模式被用来解释历史上的各种政治事件[31]。秦晖先生这段话只是对传统马克思主义有关土地与政治关系的描述,其实中国官方正统的解释就是地主—佃农两极对立导致了中国近现代史上的一切问题。这种分析也只是将地主与佃农作为一个微观基础,但是其论证逻辑的跳跃性比较大,佃农与地主之间的对立与矛盾一下子上升到阶级对立,从而引发斗争、造反和动乱,即从主佃对立这个微观基础跳跃到宏观政治。这种观点也只是说明土地占有与国家政治有关系,并不能说明主佃对立与村庄治理的关系,更没有讨论主佃对立对村庄治理的影响机制。
费正清在《美国和中国》中曾经说到:“中国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个微型的邦国。社会单位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成分。”[32]费正清认为小农家庭构成了当地政治生活的基本单位,即小农家庭既是社会单位,也是政治单位。李根蟠也间接谈到小块土地的小农与政治的关系:“规模狭小、极度分散的状态,铸就了小农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弱势地位,许多问题即由此而生。中国传统社会最大的群体,何以长期处于经济上和政治上受剥削受欺压的弱势地位?根本原因就是小农经济的细小、分散和缺乏组织性。”[33]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小块土地与村庄权力之间的关系,其他学者也做过探讨。毛泽东也提出了与马克思类似的观点:农民那“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34]。不管是马克思、毛泽东,还是费正清、李根蟠都没有将小块土地与村庄权力的关系说清,即小块土地如何影响村庄权力,其机制是什么?小块土地的生产方式如何决定村庄权力关系?
2.第二种视角:微观分析
微观分析主要是从村庄层面探讨小块土地与村庄权力之间的关系,人类学家谢林曾经对此做过分析,“乡民的政治经济将社会关系和统治的网络连结于土地——乡民的福利和家庭地位的决定因素。乡民的土地代表人际关系的地图,而非西方观点中不带私情的地块。这个社会关系的网络是以社会控制的阶层制度加以组织”。他还总结到,“土地总是独具声望和影响力,不能以纯粹的经济观点解释。土地就是权力,而权力就是土地和地主所拥有的地位”[35]。沃尔夫、谢林对小块土地与乡村政治的关系论述是从微观角度的分析,但是他们在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时并不比宏观分析学者更加明晰、更加具体。
黄宗智先生是将小块土地与村庄权力之间的关系论述完整的第一人。黄宗智先生从实证的角度,利用日本满铁的调查资料,通过对冷水沟、沙井、侯家营三个村庄的数据,证明了凡是村庄的首事(指出头管其事的人或头面人物)都是有土地的农户,没有土地的农民几乎没有当首事的,而且当了首事后土地基本没有增加,相反还有一定比例的首事卸任后,土地有所减少。他用调查数据证伪了张仲礼、瞿同祖等人的观点——先有身份后有土地,土地并不影响村庄政治。同时他也用河北、山东6个村的数据证实了宗族头人能够主导支配村庄,与其拥有土地分不开。同时他利用这些数据证明了自耕农不仅是村庄治理的基础,而且本身就是治理的中坚。黄宗智先生的逻辑是:小块土地——农民分散——与外界隔绝——国家通过赋税影响村庄——没有显赫人物——国家在农民心中有较高的地位——但是国家财力不足——赋税通过士绅和头人征收或者代垫——从而士绅与头人成为村庄权力的核心——也成为沟通国家与农民之间的桥梁。由于自然村的闭塞性和内向集聚性,从而形成了士绅、地主和宗族头人主导、自耕农参与和支持的村庄政治权力结构。黄宗智还引用萧公权文中的一句话说明了村庄权力的形成机制:当时中国村庄的头头,多是该村公认的自生的领袖,一般来自村中最有势力的家庭[36]。“公认”是自耕农的公认,“自生的领袖”说明不是政权委派的,也不是竞争产生的,而是本身就具有影响力的人自然而然形成,或者小农拥护而形成。
小块土地与村庄治理之间的关系很少有直接的因果论证,要么如马克思从宏观层面、一般层面论述,要么为论证村庄与国家关系而间接涉及小块土地与村庄治理之间的关系。为什么会形成这种研究格局呢?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都以村庄为研究单位,经济学以农民、农户为研究单位,但不考察政治问题,因此小块土地与村庄治理之间的关系不在考察之列;二是学者们大多论述经济与政治之间的关联性,解释小农受到外部冲击的集体行动——革命、运动、造反、起义等现象,很少有人关注小块土地与村庄治理之间的微观机制。这就导致了小块土地的生产方式与村庄治理之间关系研究的裹足不前,即使有学者意识到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只会借用马克思的观点或者不加实证的联想:小农与传统村治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没有具体的经验材料和逻辑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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