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4)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4)

(四)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

(六)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移交的。

第四十四条 辖村的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在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履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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