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睿邦律师事务所刘明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是任何一部法律都从未赋予城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使用暴力执法。
延安城管队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使用暴力,已经涉嫌滥用职权。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造成了被执行人人身、财产的损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同时我国《刑法》第2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被执行人经鉴定构成轻伤或者以上,依法应当追究伤人城管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延安市政府通报“城管打人”事件 打人者被刑拘
6月5日下午,延安市政府就“延安城管打人”事件召开新闻发布会。延安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建强通报事件经过和对有关人员的处理结果,延安市政府新闻办主任李少婷、延安市城管局党委书记侯世怀出席新闻发布会。
李建强通报说,据初步调查,2013年5月31日下午3时,延安市城管监察支队凤凰大队稽查一中队对市区旅游景点周边流动商贩进行例行检查。下午5时,当执法车辆巡查至杨家岭附近时,发现美利达车行违章将数辆自行车摆放在人行道上维修和经营,决定暂扣该店违章摆放的车辆。
在实施暂扣过程中,执法人员与该店店主刘国峰等当事人发生冲突。店主刘国峰在冲突中被踩踏致面部出血,1名女执法队员郑媛媛也在冲突中受伤。
之后,110巡警到达现场制止冲突,将相关人员带离调查。
事件发生后,延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及时作出重要指示,迅速成立了“5.31”城管执法冲突事件处置领导小组,责成市城管局、公安局等部门立即介入调查,要求决不护短,一查到底,并做好伤者医治工作。
根据调查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城管局对现场参与的8名执法人员,2名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党政处分;市公安局对2名涉嫌违法的工作人员给予刑事和行政拘留。
其中:对参与现场执法的市城管监察支队凤凰大队稽查中队中队长张奇给予撤销职务、行政记大过处分;队员南小波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马瑞、康文宝、郑媛媛、刘兆瑞、马明、景鼎文等6名协管员予以解聘;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城管监察支队主管副支队长高丹,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市城管监察支队凤凰大队大队长赵振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大队长职务;对市城管监察支队凤凰大队副大队长李志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对涉嫌违法的景鼎文处以刑事拘留,刘兆瑞处以行政拘留。
李建强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这次事件,暴露了延安市的一些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的问题,对全市各级执法人员和干部职工也是一次深刻的教育和警示。市政府要求市城管局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改进。
一是市城管局已经安排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明天还将召开全系统干部职工大会,通报调查情况,公开处理相关人员。
二是在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业作风整顿,重点从规范程序、严明纪律、提高素质、文明执法等方面改进,树立行政执法良好形象。
三是开展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宣传活动,妥善解决执法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
四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交流,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努力打造“阳光政府”。
城管暴力执法,让民心越来越远
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城管当街打人,都是暴力,有悖于文明执法的要求。十几个城管与势单力薄的小贩一番“血战”之后,小贩被打进医院,但与此同时,城管的形象也又一次被打翻在地。
城管作为政府管理市容街貌的执法者,代表的是城管局的形象,代表的是所有干部队伍的形象,甚至于是代表整个党委政府的形象。作为管理者,理应以服务百姓为前提,然后才是管理与执法。如此倒行逆施,暴力执法,如何能让百姓安居乐业,如何让城市更加美好?
城市管理的执法对象极大多数是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以及孤、寡、残疾等弱势群体,他们大多从事着最简单的商品买卖活动,维系着最基本的生活,其艰难处境不言而喻。执法中稍有不慎,执法人员便会成为众矢之的,成为“过街的老鼠”,引来公众质疑声一片。如此十几人将小商贩打得住进了医院,如同地痞流氓式的执法方式,惹恼了众怒,岂不让民心越走越远?
城管暴力执法,除了部分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耐心,执法方法简单粗暴,导致强制执法演变成暴力执法外,当然也存在一些执法对象法律意识淡薄,不理解配合,甚至妨碍执法的因素。但这无论如何不能成为城管暴力执法的“借口”,因为执法者不能成为了违法者。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民心所向,执政之基才会稳如磐石,这一点每位执法者都应牢记。望执法者慎用手中的权利,筑牢法制观念。只有把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铭刻在心,以人为本,把尊重和维护每一位小贩的根本利益作为城市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城管打小贩的事才会早日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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