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经验对中国养老保险改革的启示(2)

法国经验对中国养老保险改革的启示(2)

2.悉心关注弱势群体养老利益

法国的改革者为了填补法国民众对 “福利感”的缺失,针对弱势群体采取了许多“高瞄准度”的“微型福利政策”。在降低保障水平的大背景下,这增加了“紧缩”政策的润滑度。我国现阶段无法大幅提高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但可借鉴法国经验发布“微型福利政策”,有针对性地照顾弱势群体的养老利益,包括失业者、女性和高龄就业者等等。比如,可以为失业者减免一定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还应该矫正男性和女性在工资待遇上的不平等,因为这最终会影响养老金的核算。而且还可以为高龄就业者提供就业指导和培训,避免他们过早地退出人力资源市场。对于从事繁重劳动职业的劳动者,应该完善他们的提前退休制度,并且可以在养老金的核算上给予优惠等等。

3.逐步消解养老双轨制

2003年改革之前,法国的公共部门养老特权主要表现为提前退休的条件更为宽松、低缴费率(7.85%比10.55%,低2.7个百分点)、低缴费最低年限(37.5年比40年,少10个季度)以及在养老金核算基数的计算上的优待(公共部门以最后6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而私立部门则是职业生涯工资最高的25年的平均工资)。经过2003年和2010年两次改革,除了公共部门在基本养老金的核算基数上仍然处于有利地位外,其他特权都已经被逐步消解。然而,相比于号称福利国家的法国,我国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慷慨程度令人乍舌 :不仅在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上,机关事业单位远远高于企业职工,而且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并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金由财政负担。这不仅增加了财政负担,更为严重的是,造成了极大的社会不公。在法国的改革进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几乎每次成功的改革都伴随着对公共部门养老特权的消解。这些经验告诫我们,若不破除公共部门的养老特权,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深入改革将难以获得社会认同。因此,我们必须以积极的态度破除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特权,在具体操作上,我们可以借鉴法国的经验,提前发布详细的公私并轨时间表,然后分批分阶段逐步消解之。

结语

面对人口结构失衡以及全球经济动荡,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无一不正在进行着调整与反思。引入资本积累型保险、增加保险的激励性、延后退休年龄、增加获取全额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乃至直接提高缴费率等等措施,都是以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收入、减少或延缓基本养老金的支出,来实现收支平衡。但正如孔子所云:“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养老保险改革,作为一项关乎普通群众利益的社会实践活动,不应该仅仅考虑数字上的收支平衡,还应该考虑举措的可操作性、社会的可容忍度,这应该是法国近20年风云激荡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践给我们最大的教训。特别是我国现在还不宜大幅度提高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在此背景之下,更应该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入手,一方面,通过制定细致的“微型福利政策”照顾弱势群体的养老利益,另一方面,以积极的态度逐步消解个别部门的养老特权。这样既可以缓解今天群众的“福利感缺失”现象,也有助于为将来的深入改革累积社会认同。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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