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党章

五大党章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

(一九二七年六月一日中央政治局会议议决案)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党纲及章程,服从党的决议,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 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党员一人之介绍,经过支部干事会之审查,支部会议之通过,市委员会或县委员会之批准,始得为本党正式党员或候补党员。

第三条 候补党员候补期:劳动者(工人,农民,手工工人,店员,士兵等)无候补期;非劳动者(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等)之候补期三个月;但市委员会或县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

第四条 候补党员参加支部会议时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遇必要时得由市或县委员会决定允许其参加市或县党员大会;但无表决权。

第五条 凡经中央委员会或省委员会直接承认之党员,当通告该党所在地之市或县委员会,非劳动者亦须经过候补期。

第六条 凡党员移转国外,须得中央之同意及第三国际之介绍,始得为所在国共产党党员。

第七条 凡已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经中央审查后得为本党正式党员。

第八条 党员年龄须在十八岁以上,凡年龄在二十岁以内而以内而愿入党者,必须经过青年团;但青年军人不在此例。

第九条 党员由一地党部转到另一地党部,须在该地党部登记成为该地党员。凡党员在省内移转须得省委员会同意;省外的移转须得中央的同意;但遇有特别情形(如在秘密工作情形之下)得酌量通融。

第十条 党员自愿出党须经过所在地之市或县委员会之决定,收回其党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有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如违犯时由市或县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对待之。

第十一条 凡开除党员须经隶属之支部大会及省监察委员会决议及得省委员会之批准方能生效,并将其开除的理由刊布在党的刊物;在省委未批准以前得停止其一切权利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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