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省的组织
第二十九条 各省有两个市或县委员会以上,中央委员会认为有组织省委员会之必要时,即派员到该省召集省代表大会,由该代表大会选举省委员会(简称省委)。
第三十条 省委员会正式委员人数及候补委员人数由省代表大会决定;但须得中央委员会之同意。如正式委员缺席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
第三十一条 省之范围由中央委员会规定并得随时变更之。
第三十二条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委托一个市委员会暂代省委员会之职权。
第三十三条凡不能成立省委员会之党部,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其附属于邻近之省委员会或直接隶属于中央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省委员会可推举省委员若干人组织常务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省委员会得指导省委之下各种机关;得指导与监督省委机关报及指定省委机关报主任;得分配工作人才;得分配省委经费;得经过党团指导省政府及其他社会团体之工作方针。
第三十六条省委员会每六个月召集一次省代表大会报告省委员会工作,及改选省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省委员会每月须向中央委员会作省委员会及县或市委员会工作书面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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