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党章(2)

五大党章(2)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这一区域内党的最高机关,管理这一区域内党的部分组织。

党部之执行机关概以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上级机关批准为原则;但特殊情形之下,上级机关得指定之。

第十四条 地方党部对于地方部分的问题有自行解决的权利。

第十五条 各级党部最高的机关为:全体党员大会及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全体党员大会及各级代表大会选举各级委员会。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为该级党部最高权力机关,执行并指导党务及政策。

第十七条 党的组织系统为:

全国---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

省---省代表大会---省委员会

市或县---市或县代表大会---市或县委员会

区---区代表大会---区委员会

生产单位---支部党员全体大会---支部干事会

第十八条 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报告及提议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有所命令及指导均按照党的系统手续。

第十九条 为党的各种专门工作各级党部得设立各部管理之(如组织部,宣传部,妇女部等等)各级党部之下的各部隶属于各级党部。各级党部之下的各部组织制度均须得中央之命令或同意。

第二十条 区委员会之下的党部须得区委员会之批准与市或县委员会的追认;市或县委员会之下的党部须得市或县委员会之批准;省委员会之下的党部须得省委员会之批准;省委员会之组织须得中央委员会的批准。

各级党部之执行机关(自省委至支分部干事会或书记)之选定及撤换须得上级机关之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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