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党的支部
第五十二条 支部是党的基本组织,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农村,各兵营,各学校,各街道及其各机关内或附近,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支部但须得区或县委员会之批准。
第五十三条 支部是党与群众直接发生关系的组织,支部的任务是:
(一)积极在各该工厂等之内活动,领导该处群众之日常斗争,扩大党的影响;
(二)实行党的口号与决议于群众中;
(三)吸收新的党员;
(四)服从地方党部从事组织与宣传的工作;
(五)积极参加地方政治经济的斗争;
(六)尽可能讨论党的重要问题。
第五十四条 每一个支部公推书记一人,或公推三人组织支部干事会,隶属于区委员会,无区委员会之地,则直接隶属于县或市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在多量党员产业生产部门中,可组织支分部,支分部亦可组织干事会,不能组织支分部之党员多的支部,得组织小组,支分部下亦得组织小组,小组公推小组组长一人,直隶属于支部干事会,或支分部干事会。
第五十六条 党员不满三人之处,则设一通讯员,属于最近之区委员会,或市县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支部干事会议,每两星期中,至少召集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报告支部干事会的工作,及讨论支部所在之机关或区域内的一切实际政治及经济斗争的问题。
第五十八条 支部干事会每三个月改选一次。
第五十九条 军队中支部,直归军事部管理,关于政治宣传及教育训练工作,则由宣传部及组织部经过军事部执行之。
第六十条 支部书记之撤换,须经过支部全体党员大会之通过及得区或县市委员会之同意。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