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监察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
第六十三条 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
第六十四条 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再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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