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学学美国与新加坡的制度反腐

不妨学学美国与新加坡的制度反腐

(原题:美国与新加坡的制度反腐)

美国的制度反腐

自上世纪20年代起的半个多世纪内,美国正值从农业国家向工业化国家过渡的转型时期,工商业迅速兴起成为“权钱交易”滋生的温床。随着文官录用制度的改革、中产阶级社会成型,美国社会对滥用公权问题日益警觉,民众对政治清明、廉洁诉求强烈,从而对立法(国会)、执法(联邦政府)层形成改革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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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背景下,1978年美国出台《政府道德法》,成为当代美国反腐制度的法律基础。《政府道德法》是在民意压力之下产生,并不断完善的。1989年,国会修订了该法案,将适用范围从行政部门扩大到立法和司法部门。

以规避利益冲突为准绳,《政府道德法》开篇就是财产申报制度,规定公职人员必须向相应的联邦或州级机构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个人、配偶及受抚养人的收入、收受礼物、个人资产、负债额度以及房产、资产等情况。所有国会议员、最高法院大法官也须申报财产情况。

此外,该法还规定,国会参众两院议员在公职工作之外的收入不得超过公职工资的15%。

在这项立法基础上,美国还推出了约束行政部门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1989年,时任总统布什下达总统行政令,要求政府道德办公室负责起早一份“单一、全面而清晰的道德准则”,要求客观、合理且有操作性。1993年,政府道德办公室拟定的《行政部门雇员道德准则》正式生效,对利益冲突、滥用职权等方面列出了标准。这一标准全面细化了公职人员公费招待、旅游、财产申报等行为准则。

该准则主要针对“礼物”的收受,规定政府公职人员不得接受每份超过20美元的礼物,每年接受同一人员或机构的礼物累计不得超过 50美元。准则对“礼物”的定义很广泛,包括一切有市场价值的有形或无形的商品,比如各种礼物、宴请、商业活动、出国旅行等,以防范以权谋私。

奥巴马去年 11月还签署了《加强检举人保护法案》,保护对象为检举政府官员腐败、浪费和滥用权力的联邦雇员。此外,法案加大了惩处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行为的力度,并在一些机构中派驻“检举人保护巡视员”。

新加坡的制度反腐

历史上的新加坡一度贪腐横行,特别是在二战后殖民地当局时期。李光耀领导的人民行动党1959年上台后,反腐败是其着力强调的执政纲领之一。国会在1960年初通过《预防腐败法案》,以取代此前的《预防腐败条例》。当时的内政部长王邦文在国会明确表示,政府决心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减少腐败发生的机会,使腐败更容易查知,并对腐败者严惩,吓阻可能的腐败行为。

新的反腐法律更加详细。首先,对包括收受好处的各种形式进行了定义,如规定“贿金”包括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其次,加重对腐败罪的惩罚,如将腐败刑事罪判处的最高监禁期限提高到5年,且贿金全部罚没,附加额外罚款。此外,新法最重要的变化是给予反贪机构——贪腐调查局更大权限,探员有权搜查、逮捕涉嫌贪腐的官员。新法规定,贪腐调查局接受匿名举报,保护举报人。

新加坡当局此后不断推动修法。1963年的反腐败修正案要求涉案嫌疑人必须与贪污调查局合作,出庭作证或接受询问。1966年的两项修订案,一是即便当事人实际上没有受贿,只要有受贿意图,也可能获腐败罪名;二是规定《预防腐败法案》适用于新加坡驻外使领馆和驻外人员。1981年的修订案规定受贿者要等额上交贿金,否则从重处罚。

1986年,涉嫌受贿的新加坡国家发展部长郑章远自杀,促使政府再一次推动修法,规定法官可以判决罚没因贪污获得的收益。如果被告已经去世,而其名下地产或资产超出已知收入来源的数额,可以视为贪污所得。1989年,国会授权法庭冻结和没收贪污者的产业和资产。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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