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制定《暂行办法》 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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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时,发现联网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一步查处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进入立项审计程序。

审计机关进行立项审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

第三十三条 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结果应当作为年度审计计划项目确立及立项审计的重要参考。立项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反映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情况及审计疑点核查、问题整改建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于尚不具备网络互联条件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以采取赴被审计单位定期采集所需电子信息数据导入审计平台等方式,参照本办法进行日常监督。

审计机关采集电子信息数据导入审计平台后,开始实施日常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徐晶晶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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