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与联网单位完成网络互联,采集联网单位的数据后,开始实施联网实时审计监督。联网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采集数据前,可以对联网单位财政、财务和业务管理体制、信息系统控制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可以对联网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向联网单位采集数据,实行告知制度和数据保密协议制度。审计机关应当以数据采集通知书的形式告知联网单位采集数据的依据、内容、范围和采集方式等。同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联网单位应当实时向审计机关传输数据库备份数据,或者按照审计机关要求,对原始数据进行转换、整理,实时向审计机关传输标准表数据库数据,并提供数据转换脚本。
审计机关采取上述方式获取电子信息数据时,可以根据需要同时通过授权用户与联网单位的信息系统实时连接,在线查看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运用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管理系统实时查看动态预警信息,通过筛选、对比、分析等方法,审查联网单位的财政、财务和业务数据,并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联网实时审计监督过程中,可以采取电话询问、传真等方式与联网单位进行非现场沟通,也可以要求联网单位将检查资料送达审计机关。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联网实时审计监督中,可以就确认疑点到联网单位现场核查取证,也可以采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方式取得证明材料。现场核查或者调查由2名以上审计人员进行,并出示执法证等有关证件。对于疑点较多的,审计人员核查取证时可以采取抽样方法。
第二十六条 对审计人员核查取证确定的问题,由审计机关向联网单位出具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整改建议函,要求其整改落实。对未经审计人员核查取证的疑点,审计机关应当向联网单位出具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疑点核查函,要求其自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档案制度,明确归档要求、保存内容、保存期限以及档案利用审批程序等。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泄露在联网实时审计监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未执行审计机关规定使用联网数据,造成联网数据安全事故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疑点预警信息不进行处理,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联网单位未按照审计机关要求,拒绝、拖延传输电子信息数据和提供必要的信息系统文档资料,或传输电子信息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联网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发现联网单位的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联网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对于联网单位使用有舞弊功能的信息系统,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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