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审计机关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联网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等进行日常监督。
审计机关进行日常监督时,运用审计平台及时处理自动预警模型显示的预警信息,及时处理发现的疑点,出具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疑点核查函、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整改建议函。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联网单位电子信息数据的真实性产生疑问时,可以对联网单位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测试。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在电子信息数据采集、联网实时审计监督过程中,不得影响联网单位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等级保护等规定,实施相应安全管理并设定访问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联网实时审计监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知悉的联网数据,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审计机关应当加强联网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安全保密管理体系及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出具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疑点核查函、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整改建议函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联网单位疑点核查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联网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审计意见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年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联网实时审计监督工作报告,反映本年度联网实时审计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 联网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联网单位应当指定部门和专人,按照审计机关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的要求,传输财政、财务和业务电子信息数据,提供必要的信息系统文档资料,包括信息系统需求分析说明书、信息系统设计文档、信息系统开发文档、信息系统验收文档、数据字典等软件开发技术文档,以及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业务流程,并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数据采集、转换和整理工作。对于无法提供信息系统文档资料的商品化软件,联网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机关要求予以协助。
联网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传输的电子信息数据和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联网单位财政、财务和业务信息系统有关数据库结构、程序设计、业务流程等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将影响联网数据采集的变化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相应地及时更新和完善数据采集转换模板,并进行数据采集验证。
第十六条 联网单位有权要求审计机关在联网时不影响本单位财政、财务和业务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有权向审计机关提出对电子信息保密的要求。
第十七条 联网单位对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疑点核查函反映的疑点数据,有权要求审计机关说明疑点分析判断过程。
第十八条 联网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疑点核查函、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整改建议函及时进行疑点核查及实施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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