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反腐倡廉和法制建设的关系

厘清反腐倡廉和法制建设的关系

原题:反腐倡廉建设法制化的思考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止腐败。这表明,党对制度建设的认识已经聚焦到法律制度层面,反腐倡廉建设法制化已成为党保持先进性、增强战斗力的利器,是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如何将反腐倡廉建设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制约和监督公权力,实现对腐败分子的依法惩治,关系到对党的执政规律的把握运用。因此,有必要厘清反腐倡廉和法律制度建设的内在关联。

防腐

用过程思维观形势,认清反腐倡廉建设法制化的紧迫性。历史唯物论认为,社会发展也是有规律可循的,不能随意脱离现有发展阶段,犯落后或超越历史的错误。运用过程思维看反腐倡廉建设法制化形势,必须了解腐败问题存在的历史背景、形成机理和现实条件,把反腐倡廉法制化放到历史、现实和未来中去考察。一要正确对待古代廉政法制文化遗产。纵观历史变迁,古代廉政法律制度有许多可资借鉴之处。尤其是起始于秦汉、成熟于唐宋的古代监察制度,演变出御史监察和谏官言谏两套完整的监察体系,监察机构自上而下垂直独立、直接听命于皇帝,监察官员虽位卑但权重,往往以小制大,同时建立了量化考察实绩、择优遴选监察官员等机制,这些对当下防范官员腐败和完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仍有指导意义。二要尽快落实廉政法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腐败问题产生机理非常复杂,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因素,不进行统揽全局的顶层设计,腐败的病根难以消除。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用打持久战的思路进行全面、整体和宏观的战略规划,坚持成熟一个就制定一个,修订一个就完善一个,尽快形成一套目标明确、系统配套、完整严密的社会主义廉政法制体系,使各项立法和制度相互配套、紧密衔接、稳步推进,最大限度避免因领导意志变化而使反腐工作出现反复性、主观性和随意性。三要认真解决好廉政法制化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在打好反腐持久战的同时开展攻坚战,认真解决当前权力过分集中和缺乏制约等重点问题。当务之急,要以最大的决心和魄力,集中精力解决好当前公众最为关注的突出问题,在推动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示、行政办公经费公开、人事财等重大事项权力制衡和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上迈出实质性的步伐,以重点领域的率先突破带动全局发展,用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用开放思维谋发展,提升反腐倡廉建设法制化的科学性。当今世界,腐败问题不唯中国独有,西方各国也不同程度为腐败所困扰,反腐倡廉建设必须融入全方位对外开放和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之中去开展。一要借鉴国外廉政法制建设优秀成果。在学习对象的选择上,不仅吸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制建设成功经验,更要探寻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期和体制转型期国家的廉政法制建设经验教训。在借鉴技巧的运用上,既坚持走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避免盲目照搬导致的水土不服;又要深入研究国外法制的历史现实,在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再创新,使国外先进的廉政法制成果为我所用。二要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按照求同存异、取长补短原则,不断深化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履行缔约义务,逐步修订与公约精神不一致的国内反腐败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预防腐败机制、反贪执法机制、国际合作机制、资产追回机制、履约监督机制等五大机制,完善司法协助、执法合作、引渡遣返、赃款追回等举措,扩大缔结条约范围,深入加强个案合作,携手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取得实质进展。三要将网络反腐纳入法制化轨道。在充分认清网络反腐积极意义的同时,将其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正确引导公众的网络反腐热情。以立法形式明确公民对腐败进行监督、检举的权利义务,进一步界定网络行为合法与否的界限,避免虚假情报、恶意炒作、侵犯隐私等现象滋生;健全对举报人保护制度,鼓励民间反腐力量依法参与廉政建设,杜绝“跨省追捕”、“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用辩证思维建框架,提升反腐倡廉建设法制化的系统性。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廉政法制体系,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自觉克服顾此失彼、畸轻畸重倾向,增强立法工作的系统性。一要推动实体法与程序法并行发展。逐步健全规范制约权力行使、运行的法律制度,划清部门和公职人员、公权和私权的权力边界,明确反腐败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体系、法律后果等技术性指标。在预防腐败立法方面,尽快出台公务员从政道德法、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在惩治腐败立法方面,及早制定反贪污贿赂法、反挥霍浪费法和司法责任法;在廉政监察立法方面,亟待颁布监督法、举报法和申诉法。二要规范上位法与下位法的位阶秩序。着眼长远,严格按照法律位阶的秩序,在明确党章作为立党、治党、管党总章程的基础上,及时将行之有效的党纪条规上升为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法律,使纵横交错于各种单行法和党内规章中的党纪、条例、法规都严格服从于位阶秩序,下位阶的法服从上位阶的法,所有的法服从最高位阶的法,以保持立法的有机统一。三要建立专家立法和公众参与的透明机制。进一步拓展社会公众与专家学者参与立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从民主性、科学性、合宪性的角度推动廉政立法渐进式发展,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廉政法律体系奠定制度基础。

用实践思维促落实,提升反腐倡廉建设法制化的实效性。运用实践思维,在科学构筑反腐倡廉建设法制化理论框架之下,抓好廉政法制的普及宣传、监督检查和执纪办案等实践工作。一要做好普法用法工作。通过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逐步营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氛围,把法律素质和执法守法情况列入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范围,使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提高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用法律手段破解难题、用法治理念深化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把依法反腐的核心价值内化到思想意识、价值理念、行事准则,进而转化为推动实践的实际能力。二是建立多元化的法律监督体系。从“让人民监督权力”的视角出发,在监督透明化、法制化方面狠下功夫,使体系内监督与体系外监督无缝衔接。一方面,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规范整合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等各方面监督资源,铸造国家机关内部相互制约、彼此监督的环形“锁链”;使民间机构、社会媒体更广泛直接地参与进来,创新群众参与监督的具体路径,进一步拓展权力监督实效。三要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执纪执法。纪检监察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依纪对职能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再监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善于运用法治方式破解信访难题,对疑难信访问题实行公开听证,吸纳律师、司法、第三方组织参与,逐步畅通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渠道,依法处置涉腐网络舆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善于运用法治方式查办案件,在从严治党的同时注重人本关怀,惩治腐败的同时兼顾保护权利,审查实体的同时突出程序保障,将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要求贯穿于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等各环节,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作者:中共徐州市贾汪区委常委、纪委书记)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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