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改革不能搞“有罪推定”

房产税改革不能搞“有罪推定”

贾康提出在中国实施房地产税改革,是完成经济社会转轨与现代化的必要制度建设,将会产生4个方面的正面效应:一是增加中国直接税比重,改善税制结构,降低中低端收入者的税收痛苦程度;二是为解决中国地方税体系不成型问题,提供地方层面的支柱税种进而落实省以下分税制;三是促使已实施的房地产调控新政体现其应有的“治本”水准;四是优化收入和财产的再分配以抑制“两极分化”。可见,这一改革一举多得、势在必行。(人民日报海外版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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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讲,房产税确如贾康所言“一举多得、势在必行”。但如何将贾康所言的房产税改革的4个正面效应发挥出来呢?

首先,强化房产税改革顶层设计,也就是说房产税的制度设计必须按照贾康所界定的4个功能进行设计和改革,而不能只盯着房地产调控。但是近来市场上关于房产税改革的讨论,大都将矛盾和焦点集中在是否打压房价方面,使得人们对房产税改革的认识出现误区。因此,对房产税改革的讨论必须回到房产税税种本身,不能被调控房地产所绑架。

其次,房产税改革应以人为本。所谓以人为本,就是房产税改革从制度设计、立法等层面,要充分尊重民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通过履行公开透明的程序性规定,让大家知道将要面对的房产税是一个什么样子,对自己的生活有何影响,以便于大家对自己的有关行为作出正确选择。

做到以人为本,还要求房产税不能以“有罪推定”的方式展开,不能带着打击“多套房”持有者的“重要使命”来进行制度设计和舆论宣传,而是要让大家明白,开征房产税绝不是打击房地产投资者,而是调控投资者,只要大家有钱(当然是合法收入),能够缴纳房产税,持有多套房是完全合法的,投资房地产也是合法的,谁都无权干涉。如果做到这一点,也可以激励高收入人群在中国投资和居住,这对于人才的吸引是一个正面引导。但是目前在房产税改革的舆论声中,打击多套房持有者成了一种很强的声音,使得一些合法持有房产者和投资人对房产税产生畏惧之心,这不利于房产税改革的顺利推进。

最后,必须做到公平公正。一是说房产税的制度设计必须贯穿公平公正原则,比如房产价值的确定方面,是以评估值还是购置原值为依据,对此应慎重考虑;还比如税率设计方面,应考虑中西部地区差异和收入差异,减免税设计应该立足低收入群体等。要做到这些,房产税改革赋予地方相关税收减免和征税范围确定等税收管理权是大势所趋。二是要做到公平公正的税收征管,特别是房地产信息核实和公开非常重要。比如一个小区的两位业主,一个业主购房早,房产原值低,缴纳房产税低;另一位业主购房迟,房产原值高而缴纳的房产税高。缴税多的肯定会产生怨言,甚至会产生抵触情绪。如果因为抵触而不缴税,以致税务局收不上来税,那么缴了税的也会产生怨言,下一次缴税时也会有抵触情绪,甚至抗税。还有,如果因为房产信息不公开,导致一些规避税收能力强的人不纳税,房产税变成老实人和诚实人缴纳的税,富人可以逃避的税,那么房产税就会变成逆向调节,会损害社会公平,对社会稳定造成冲击。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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