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性贿赂”难以入刑 究竟难在哪?(4)

【案例】“性贿赂”难以入刑 究竟难在哪?(4)

【启示与思考】

“性贿赂入刑”的争议持续17年,凸显“性贿赂入刑”的难度之大。然而,态度决定一切,“性贿赂入刑”首先是一个态度问题,而不是“社会接受能力”和“现实可操作性”的问题。

如果“性贿赂”入刑,“性贿赂”就有可能受到处罚,哪怕只有十分之一、百分之一甚至千分之一;如果“性贿赂”不入刑,“性贿赂”就永远不可能受到处罚,因为我国遵循的是“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性贿赂”不入刑,某种程度上就是对“性贿赂”的支持、纵容和怂恿。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都为我国提供了“性贿赂入刑”的参考文本。尽管欧洲一些实行“性贿赂入刑”的国家,对“性贿赂”定罪量刑的案件很少,但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性贿赂”的嚣张气焰。

“性贿赂入刑”,纵然存在取证难、证据不确定因素很大等问题,但是,“取证难”不等于“不取证”,“证据不确定因素大”不等于“证据完全不确定”。在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中,要查清这个“事实”,不也很难吗?但不能因为难就“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性贿赂”早已不是道德伦理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十个贪官九个色,这绝对不是胡言乱语,据统计,在被查处的贪官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这样的“贪官+色官”不受到“性贿赂”的惩处,怎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

“性贿赂入刑”并不难,关键是个态度问题。“性贿赂入刑”后肯定会出现司法实务层面的很多问题,但都是发展中的问题。国家进行改革,比触动灵魂还难,难道国家就不进行改革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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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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