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干部管理有关规定(2)

政府机关干部管理有关规定(2)

在上述工作中有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或与“作风转变年”对干部队伍作风方面“十个不准”的要求不一致,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视情况进行效能问责和效能告诫。

第六条 效能问责分三种:一是办工作例会通报批评;二是下达书面督查单;三是在公示栏进行曝光。

科室和个人以及单项工作一个月内被三次效能问责的,直接报办党组进行效能告诫。

第七条 被效能告诫的科室和个人,取消当年科室和个人的年度考核评先资格;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以上的,党组负责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八条 机关对效能管理中表现好的科室和个人实施奖励。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分管办领导或科室负责人填写《转变干部作风工作奖励登记表》,经督查组认定,报党组批准。《转变干部作风工作奖励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存监察室备案,一份由获奖励科室保存。

(一)负责或主管工作受到上级部门文件表彰或以其他公开方式肯定、赞誉的;

(二)工作创新亮点被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在网站或法制简报以及主流媒体上正面宣传报道的;

(三)科室或个人在临时性工作或阶段性中心工作表现突出,为法制办争得集体荣誉的;

(四)科室或个人在“作风转变年”活动中表现突出,所做工作被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以及市作风办公开表扬或表彰的;

(五)被办主要领导在大会上明确提出工作优等、创出精品的。

第九条 设立效能管理奖励基金,对于“作风转变年”工作项目综合评价排名前三名的职能科室和二级机构,党组研究确定后,给予精神奖励(优先推荐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或省、市级先进个人),并辅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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