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干部管理有关规定

政府机关干部管理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加强市政府法制办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改进干部作风,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和工作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和《市“作风转变年”活动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干部效能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督查督办、跟踪问责、抓纪律、抓落实、抓执行力。

第三条 效能管理的内容包括: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工作作风和效能、执行力和工作纪律。

第四条 效能管理适用对象为市政府法制办全体工作人员。

市政府法制办成立督查组,具体负责机关干部作风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纪检组长担任“作风转变年”督查组组长,成员由监察室、综合科、机关党总支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监察室。

第五条 以下工作和任务,需要跟踪督查问责。

(一)办领导、市领导以及上级部门批办工作;

(二)“作风转变年”重点工作安排;

(三)办党组研究决定的重要工作部署;

(四)办工作例会每周安排的重点工作;

(五)办领导签订目标责任书完成工作;

(六)遵守机关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七)涉及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八)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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