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改革:分层施策,有序推进

户籍改革:分层施策,有序推进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在这新四化之路中,新型城镇化全面承载其他三化,是中国未来发展能否健康、协调、可持续的前提条件与基础保障。城镇化既离不开户籍改革的推动和保障,也是整体解决户籍领域社会不公等诸多问题的历史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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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有更好的生活条件、更好的工作、更高的收入,人口就会向哪里流动。这是城市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规律,户籍制度改革一定要符合这一规律,而不是简单地将“农村户口”转变为“城市户口”,户籍改革的真正难点,是如何合理分配附着在户籍上的各种权益。据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中心对广东的调查,在教育、就业服务、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五大类17项公共服务和福利方面,本地居民均可完全享受,而外来人口则有10项为“不可享受”,7项为“部分享受”或“少量享受”。户籍改革的根本,就是要缩小乃至消除这种差别。而要全面改革,就需要从未来中国城镇化的总体格局入手。这种总体格局可以概括为: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城镇人口规模,分层分类,科学发展。

小城镇和小城市要全面放开,但也要防止全面开花。人口总量30万以下的小城镇和小城市,共有两万多个。全面放开,需要直接给已经进城的农民与户籍居民平等的待遇,尽量减少审批程序、降低甚至最好不要门槛。例如,在合法固定住所等条件方面,可以适当放宽到中长期租房。同时,要全面建设这些小城镇和小城市,为新移入人口提供各方面条件,让他们进得来、住得下、发展得好。在重庆,有近六成农民选择转户进入小城镇,他们中的很多人表示,大中城市的居住环境虽然比小城镇整洁、方便,但居住成本比小城镇高很多。如果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没有足够的钱买房,还是在小城镇落户更合适。

但是,全面放开不等于个个做大、全面开花,要把城镇化与经济布局、产业转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结合起来,真正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尤其是那些出现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的小城镇,不仅不能赶超做大,反倒要调整发展思路,解决既有难题,实现科学发展。

中等城市要有序放开,同时必须建好、管好。小城镇和小城市的体量不大,人口的吸纳、消化能力不高,工业化、信息化基础薄弱,涌入太多人口会成为其科学发展的巨大压力甚至阻力。因此,中国城镇化的历史重任,至少有1/3要落在数百个人口30万100万的中等城市身上。目前中等城市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建设、管理两个方面。

城市建设问题,核心在于区域分布是否协调,主体功能是否突出,城市规模与市区布局是否科学,生产条件与生活设施是否配套,等等。例如,劳动密集型产业主导发展的城市,不适合再简单吸引低端劳动力,而应当把人口吸纳重点放在技工和初中级人才身上;生产发展与生活提升不相适应的城市,现有人口生活条件的改善就成为重点,服务第二产业的第三产业人力、人才的引进就十分重要。

城市管理问题,主要是管理水平低下。目前中等城市的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社保各方面分而治之的管理模式亟须改变,应通过颁发居住证、申报常住户籍等工作,形成共享相关信息、统筹生产生活、整合社会服务、严密社会管理的综合性一体化管理新机制。例如,非户籍常住人口占多数的城市,要通过对实有人口“以证识人、以房护人、以业引人”实现全面管理。

在大城市,公共服务均等化速度决定放宽的幅度。除西部个别省区之外,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一般是市区人口超过100万但不到500万的大城市,加上东中部一些副省级城市和较大地级市,这数十个大城市,是仅次于北京、上海、广州的中国城市第二阵营。

在这些大城市中,户籍制度改革的“减法”“加法”要并存互动、相向而行。一方面,加速深化与户籍密切相关的教育、就业、住房、医疗等领域的各项改革,不再用户口本来差别性配置社会资源、分享社会权益,而是由人们的生产、生活状态决定人的户籍形态,即所谓“减法”;另一方面,服从全国大局,及时推出居住证制度,基本根据入城年限分步骤赋予非户籍常住人口相应权益,尽快实现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常住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即所谓“加法”。

特大城市要不设门槛、巧设阶梯、慎设条件。市区户籍人口数百万、市域常住人口上千万的北京、上海、天津等直辖市,加上人口密度大、周遭城市环绕的广州,是中国城市化群落中的第一阵营。在未来较长时期中,它们的城市化进程主要走内涵发展型道路,而不能超速吸纳人口继续做大。

特大型城市的户籍制度变革,当然同样要做“减法”和“加法”。7月1日,《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对在上海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享受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总体来看,特大型城市户籍改革的重心,应当是居住证制度建设,其核心工作和基本方略,可以总结为三句话:

首先是不设门槛。居住证既控制不了城市的人口,也不能“挤出”现有非户籍人口,却必须完成普遍、及时管理非户籍人口基本信息的任务,否则无法支撑相应社会服务和管理。因此,为居住证的申领设置门槛,徒劳无益。其次是巧设阶梯。既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又不能形成人口涌入的连带效果、模仿效应,居住证制度建设就必须在按居住年限赋权方面下工夫。例如,赋予作为合法生存前提的基本权益,满足教育等发展需求,保障困难群体,等等。最后是慎设条件。居住证制度一定要与户籍制度衔接,不衔接的居住证制度难以跳出暂住证的道德洼地。但居住证持有者转为正式户籍的制度规范,一定要深思熟虑、审慎从事,至少不能造成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的群体对立甚至社会冲突。

(中国警察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王太元)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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