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有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四重意蕴

张有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四重意蕴

核心提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建立在社会所有成员拥有自由平等权利的基础之上,摈弃等级社会的公正理论,辩证继承了近代的积极成果,牢牢扎根于人人自由平等的前设,是人类历史上的一次革命性变革,既避免了媚外式的洋教条主义,也避免了封闭守旧的做法。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这引起人们广泛而热烈的讨论。按照一般的理解,公正是“一视同仁和得所当得”,它是关于经济、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制度和行为的价值判断,主旨在于保障每一个主体的正当权益。任何一个人类共同体都有追求公正的内在冲动,原因在于公正是有效维持共同体存在的基本保证。由于实践水平、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的差异,不同民族、时代、阶级、群体对公正的理解各不相同。为了避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与历史上其他社会形态公正观的混淆,深化理解它的内涵和外延就非常重要,这里拟从四个方面加以探讨。

其一,它建立在社会所有成员拥有自由平等权利的基础之上

等级社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分配比例依据个体的出身、血统、门第、地位、权力、种族等等,遵守等级秩序的道德法律规范是公正的基本内涵。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讲,人身隶属关系或者依附关系决定了他们没有普遍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因而不可能享有现代意义上的公正。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理所当然地认为,政治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仅指雅典城邦的享有自由权的公民,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他们的自然本性就是接受主人的统治,没有资格参与城邦的公共事务讨论和决策。中国传统社会按照三六九等划分人群,要求人人遵守三纲五常的“天理”,从而既取消了平等,又取消了除君主之外的所有人的自由。

近代以来的资本主义公正理论,从政治法律制度和思想观念的层面来讲,都以承认每一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为前提。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思想,奠定了人人自由平等的理论基础。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然权利不可剥夺,它的让渡是国家的根源,因之主权在民,国家须按公意行事。近代西方的自由平等理论及其实践是人类历史上的一次革命性变革。近代中国“两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根本之点在于,撼动了等级制度和专制主义的根基,开创了现代中国的新理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建立在社会所有成员拥有自由平等权利的基础之上,摈弃等级社会的公正理论,辩证继承了近代的积极成果,牢牢扎根于人人自由平等的前设,是人类历史上的一次革命性变革,既避免了媚外式的洋教条主义,也避免了封闭守旧的做法。

责任编辑:于川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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