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

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

新华社发 蒋跃新/作

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近来,网络不正当竞争事件时有发生,已涉及客户端软件、搜索服务、安全软件、用户信息保护、商誉诋毁等各个领域。这不仅会直接侵害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到经济市场的秩序,更会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对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已有诸多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但在信息网络领域,法律尚有待完善。

就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而言,其与现实市场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二致,但网络服务商的介入、网络技术体系的独特使得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认定在某些情况下显得更为复杂。此外,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虚拟性决定了网络不正当竞争在法律适用上的特殊需求。这就需要法律在介入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各个阶段时要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以更好地实现规制效果。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目前,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电信条例》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缺乏专门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条款,不足以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得少数企业实施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却能以极低的违法成本获取极高的收益。《若干规定》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较为全面细致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法律制度的空白。但碍于部门规章的效力层级,《若干规定》难以对与网络不正当竞争相关的所有问题进行规范。因此,需推动相关立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体系。笔者认为,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网络不正当竞争规制专章,将部门规章、行业自律规则中得到行业普遍认可的规则上升为法律规范,在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常见的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恶性竞争者施以高额的赔偿责任,从制度层面大幅提高恶性竞争者的违法成本;可以考虑引入诉前禁令等临时禁令制度,保障当事人能够得到更好的救济;针对多次实施恶性竞争行为的情形,增设刑事责任条款。另外,还应出台专门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规制的部门规章,可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出台更为具体的部门规章,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涉及的框架性、原则性、制度性内容进行细化,系统构建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体系。

责任编辑:闫文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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