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共产党人的宪法观念与实践历程(2)

论中国共产党人的宪法观念与实践历程(2)

在《法兰西人与近世文明》④一文中,陈独秀进一步指出“人权说”是近世文明的三大特征之一。他认为,在西方,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社会,“个人之自由权利,载诸宪章,国法不得剥夺之,所谓人权是也。”⑤在《再质问<东方杂志>记者》一文中,陈独秀进一步指出:“所谓民权,所谓自由,莫不以国法上人民之权利为其的解,为之保障。立宪共和,倘不建筑于国民权利之上,尚有何价值可言。此所以欧洲学者或称宪法为国民权利之证券也。”⑥在上述《法兰西人与近世文明》一文中,陈独秀引用薛纽伯的话说:“古之法律,贵族的法律也。区别人类以不平等之阶级,使各人固守其分位。然近时之社会,民主的社会也。人人于法律之前,一切平等,不平等者虽非全然消灭,所存者关于财产之私不平等而已,公平等固已成立矣。”⑦在上述《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一文中,陈独秀进一步指出,西洋民族以个人为本位,法律之目的,在强调个人权利自由的同时,就是追求“法律之前,个人平等也”。⑧

中国共产党的另一位创始人李大钊,也发表了一系列的宪法政论和时论,如《省制与宪法》(《宪法公言》第4期,1916年11月10日)、《宪法与思想自由》(《宪法公言》第7期,1916年12月)、《孔子与宪法》(《甲寅》日刊,1917年1月30日)等,阐述其宪法观念和宪法主张,分析、比较国外(尤其是苏联)以及中国历史上的宪法思想和立宪实践,提出自由、民主与法治的宪法观念和宪法主张。⑨

只是由于后来(1927年)国共联合与北洋军阀斗争的合作破裂,国民党政府大肆屠杀和迫害共产党人,共产党人利用宪法和法律的手段与国民党政府进行的斗争,无一例外地遭到失败,只能用武装斗争、农村包围城市、枪杆子来夺取全国政权,从而使中国共产党的宪法观念在全国范围内的实践暂时搁置,仅仅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进行了初步实践,如1931年11月制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1年11月和1942年2月分别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6年4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并对上述西方近代宪法文明成果做出了初步的认可和规定。⑩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中国共产党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移植西方近代宪法观念、宪法文明成果(精华)并将其本土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虽然,由于中国共产党在刚建国时对在和平环境下如何领导一个大国进行经济、政治、文化等项事业,尤其是法治建设还缺少经验,加上党内对许多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党的指导思想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受到“左”的思想的干扰,因此,中国共产党人移植西方宪法观念并将其本土化的工作进行得非常艰难,遭受过许多挫折和磨难,但最终仍然取得了胜利,从而使中国现代的宪法观念和宪法实践跟上了世界宪法发展的步伐,为人类的宪法文明的进步作出了贡献。

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宪法观念的内涵十分丰富,本文仅就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和审判独立做些论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确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古代罗马法留给我们的历史遗产。

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Caracalla,211年~217年在位)颁布著名的《安敦尼努敕令》(Constitutio Antoniniana)【11】,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境内的所有自由民(包括外邦人)。这样,不同种类的所有权之间的差别就开始消除,罗马人在财产上的法律平等才得以实现,从而带来了所有自由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的真正实现。

至近代,洛克、孟德斯鸠等西方启蒙思想家对公民在财产权上的平等和政治上的平等进一步做出了系统阐述,并迅速传播至欧美、日本等国家,中国也受到了深刻影响【12】,并为国民党政府的立法和司法审判所认可、规定下来。【13】可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人类法律文明的精华,是近代宪法的核心价值观,为全世界所有的宪法所认可和规定。我们可以说,在当代,凡是有宪法的国家,必然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14】然而,在中国共产党人几十年的宪法实践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观念(宪法原则)可谓命运多舛,它是经历了众多磨难之后,才被移植进入中国,并扎下根的。

如上所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和原则,早在中国共产党建党之初,就曾为党的领袖陈独秀、李大钊所大力倡导,也曾为1931年11月7日由革命根据地江西瑞金红色政权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所规定。1937年底,毛泽东在因陕甘宁边区发生之“黄克功案件”,而写信给当时此案的审判长雷经天的信中,更加明确地表达了即使是老干部、老党员、老红军,甚至革命功臣,只要犯了罪,也都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不能有任何特权,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的思想。这是作为掌握革命政权之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人第一次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观念的认可和强调。

遗憾的是,新中国成立前后,随着我们党1949年“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指示的落实,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的进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当作“旧法观念”中的第一个观念而受到批判、遭到否定。当时的理论阐述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背离了在阶级社会中革命阶级和反革命阶级是不能讲平等的基本事实,它是违反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敌我不分的为人民的敌人服务的反动谬论。【15】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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