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员马九器认为,所谓对干部违法、犯罪不知情的解释并不成立。“在干部考察过程中,某一个环节可能存在疏漏或者掉链子,但如果所有链条都跟着掉了,那么必然是公权部门在为这出闹剧推诿。”
“比如此前有地方组织部门将责任推给‘法纪衔接’,即没收到法院的判决结果。但作为干部所在单位,不可能不知道下属公职人员被起诉,法院一定会传达相关信息。一般而言,涉嫌犯罪被起诉的公职人员,至少应被暂停职务。”他说。
他认为,这些事件会发生,本质上并非干部考察选拔机制的问题,而是在公权平台上,基本的、重大的公共信息缺乏共享、公开和监督。“有些部门在选择性‘失明’。”他说。
庄德水表示,中组部、中央办公厅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严格规范干部的选拔、任用流程。比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规定:接受检查的党委(党组),要如实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以及对检查组成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则要求:党委(党组)于本地区本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并分别抄送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此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诸多考察细节均有规范。
“如果类似现实被隐瞒,一定是当地组织、纪检部门在考核中存在失职,甚至选择性‘装聋作哑’。”庄德水说。记者 骆沙 实习生 罗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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