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赞助费”源自权力的“敲诈”

派出所“赞助费”源自权力的“敲诈”

近日,江苏省姜堰市一洗浴中心老板实名举报辖区派出所长收取赞助费,且不开具票据。此外,该所长还常年收受他人礼金及向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收取保护费。昨日,姜堰市公安局作出回应,收赞助费的是派出所,金额达100多万元,“均开具了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并及时入账”。(8月29日《南方都市报》)

从姜堰区公安局的通报可以看出,当地公安机关是承认城南派出所存在违规行为的,但认为违规的点不在“保护费”或“赞助费”上,而在“违反程序向相关场所预收消防罚款后实施处罚”,以及“收取消防罚款后未及时解缴入账”等问题上。不过,通报没有否认“赞助费”的存在,但强调城南派出所在收取“赞助费”时均开具了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并及时入账”。

很显然,当地公安机关并不认为收取“赞助费”有什么不妥,在他们看来,只要开了票据入了账,就不属于违规。只是,按照网上实名举报者的说法,这“赞助费”的票据也是有时开有时不开,而且也都是以所谓“会费”的名字开。

于是问题便来了:开了票据,“赞助费”就可以收了吗?收取“赞助费”是合法合规的吗?开了票据入了账的有100多万,如果举报者所说属实,没开票据的那些“赞助费”去了哪里?

从“我交钱你干活”的角度来讲,当地纳税人也已经向当地公安机关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因为,公安人员所有工资、福利等收入,他们使用的办公用品、警用车辆,以及所有的办案经费,每一分钱都来自纳税人缴纳的税款。相应的,公安人员应该向纳税人提供其所应提供的一切服务——况且,纳税人与公安人员之间,并不是纯粹的“我交钱你干活”的雇佣关系,更有各自行使、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的关系。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安人员在向纳税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法律规定之外的额外费用,“赞助费”自然属于“额外”之列。实际上,无论是与举报人一样的当地商户,还是收取所谓“赞助费”的当地派出所,对于“赞助费”的真实性质都心知肚明。所谓“赞助费”,其实就是“保护费”,但派出所收钱后“保护”的不是他人对交钱商户的骚扰,而是使交钱商户免受来自派出所的骚扰——这与“黑社会”收取“保护费”有异曲同工之处。不同之处只是在于,“黑社会”用手中的暴力威胁商户,而当地派出所是用手中的权力威胁商户。

对于“赞助费”的真实用途,该派出所的上级机关不可能不清楚,但其上级公安局却以通报的形式为“赞助费”进行辩解,这只能说明,从“赞助费”中获益的,绝对不止一个小小的派出所。这也说明,利用手中权力对商户进行威胁“敲诈”、巧立名目收费的行为,恐非当事派出所所独有,而且都得到了上级的放任、默认甚至是支持。这是典型的滥权和腐败,当地对权力的监督也已经松懈到了让人吃惊的程度。还当地商户以清静,须从反腐和监督公权力运行入手。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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