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碰瓷”者成了人见人怕的当代“牛二”

别让“碰瓷”者成了人见人怕的当代“牛二”

据深圳龙岗交警消息,交警在禁摩限电整治行动时又碰到“老熟人”,交警在一个月内多次接到车主或者此人的报警,此人常同一套衣服,带红帽,经常“活跃”在几条社区大道。交警提醒,如与此人发生交通事故可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水浒传》里写到一个名叫牛二的市井无赖,绰号“没毛大虫”,专在街上撒泼、行凶和撞闹。这里的“撞闹”,就类似于今天的“碰瓷”,由于这种行为很难说清楚是谁的责任,连开封府也治他不下,最后满城人只好见他上街就纷纷躲避。后来牛二撞到落魄卖刀的杨志头上,惹得杨志恼怒,手起刀落将他杀掉,为东京城百姓除了一害。

一些惯于“碰瓷”的人,尤其是那些以此为生又狠得下心把自己撞伤、撞残的人,与千年前的牛二都属于一路人,玩的是苦肉计,做的是让人粘上不拿钱就甩不掉的“生意”,而且,那时的开封府“治他不下”,现在的执法者很多时候也束手无策。

今年7月,河南一个“大妈讨债团”的14名主要成员,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2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群由平均年龄约50岁的中老年妇女组成的“讨债团”,讨债的方式是辱骂、吐口水、当众脱自己的衣服、抓欠债人的下体等,面对不断骚扰、辱骂自己的大妈们,当事人往往不敢采取任何行动,因为无论是与对方发生推搡还是口角,对方都有可能仗着自己的性别和年龄“优势”,或者一口咬定你当众威胁妇女,或者直接往地上一躺假装抽风,让你有理也说不清。

一些碰瓷者利用的也是这种心理。血都流出来了,你说你没撞,说得清吗?你很生气是不是,可打人是犯法的,只要动了手,犯法就是板上钉钉的事儿,不赔都不行。

实际上,对于碰瓷现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碰瓷”事件中,当事人是在故意碰撞机动车,这一点,可以通过监控、行车记录仪、目击者证言等进行佐证,判断起来并不困难。

当然,对于执法者来说,虽然“碰瓷”者以往的经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其有“碰瓷”的动机,但就每一起具体的交通事故而言,必须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先入为主地直接判断其为“碰瓷”。实事求是地查明事实、还原真相是执法者的责任和义务。只是遗憾的是,不惧撒泼认真调查的人还是少数,息事宁人劝司机花钱消灾的人更多。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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