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顾:英国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2)

北顾:英国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2)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财产申报的法律,即《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规定了议会中议员选举费用的限额和对选举舞弊的刑罚。法律规定,如果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之间存在差距,就必须作出解释和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就会被认定为灰色收入,进而被治罪。此外,瑞德克里夫——莫德委员会于1973年提出了关于财产申报等预防腐败措施的建议,对于议员的佣金、从公司获得的利益、从地方政府的土地获得的利益,实行强制登记。英国的官员分为议会议员和公务员两类。议会议员实行收入状况披露制度,要把各种收入、福利和形形色色的好处摆在明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免费旅游等福利,以及官员从事咨询、写作、讲学和协助他人经营等活动的所得收入,必须逐一申报。英国普通公务员申报财产和收入只限于本人,其子女、配偶、父母和其他亲属的收入和财产不需申报。

建立政务公开制度。社会监督是对政府运用职权的有效制约。如果权力的运行是公开透明的,权钱交易就变成了一种困难的行为。英国《信息公开法》规定,公共机关有义务向信息公开申请人提供信息。被申请提供信息的公共机关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是否拥有被申请的信息;如果拥有该信息,应当向信息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信息。公共机关拥有的信息除了例外信息都应当公开。如果信息公开的申请被公共机关拒绝,申请人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获得帮助。这些程序包括信息专员的帮助、信息裁判所的帮助和法院的帮助。以公务用车制度为例,政府车辆处有各级负责人的名字、基本工资、加班费、车贴等等,透明度高,不仅列入年度报告交议会审核,而且全部在网上公布。英国首相及其政府大臣的公务活动和经济状况也同样高度透明。

通过制度建构,加强腐败预防工作。1889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专门反腐败法《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该法严格禁止公共机构成员的主动或被动的贿赂行为。依据该法,任何行使公共职能或法定职能的机构均被认定为公共机构,公共机构的任何人员被严格禁止在与公共机构有关的任何交往过程中收受或者要求收受、同意收受任何形式的礼物、贷款、费用、酬劳或利益,也严格禁止他们在此类事务中承诺或提供任何形式的礼物、贷款、费用、酬劳或利益。此外,对上述公共机构成员的腐败行为,该法还规定了严厉的惩罚:对犯有此类行为的公务人员可处以6~7个月的监禁,还可加上不设上限的罚款,有的还可能获得像解除公职、从犯罪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职,第二次再犯类似罪行永远不得担任任何公共职务,而且从犯罪之日起5年内剥夺其在议会和其他任何公共机构选举中的选举和投票权、剥夺获得养老金的权利等处罚。1906年,英国在修订《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的基础上,颁布了《防止腐败法》,将禁止公共机构成员贿赂的适用范围扩大,规定不仅适用于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而且适用于公共机构本身。1916年,英国又对《防止腐败法》作修订,进一步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地方性和公共性机构。2003年3月,英国政府又颁布了新的《反腐败法》。按照新法的规定,“英国公民或根据英国任何一个地区的法律注册设立的机构在英国以外的国家或领土上发生的贿赂行为”都要受反腐败法的约束。

根据《防止腐败法》,英国政府内阁和文官部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则。其中比较重要的规范有:关于公务员合同签订中的行为,如果有人在签订合同前获得优惠而给予或暗示给予礼物,公务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这一情况;凡与正式合同有关的任何官员,均不得将自己的住址透露给合同对方。在应酬活动中,政府官员在接受礼品和宴请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接受与本部门有日常工作联系的团体和个人的礼品和宴请,也可以接受重大节日(如圣诞节)的赠礼或宴请,但事后必须向主管部门或部门长官汇报,由其裁决是否有受贿因素,必要时予以纠正。对于与部门工作有关的招待会、午餐会、鸡尾酒会等邀请,明确规定只有部门首长或技术、业务主管可以代表本单位参加,其他人员须事先得到其主管官员的批准,否则不能接受;一时无法获得上级批准的,事后也要及时向上级汇报。为了防止假公济私,规定政府官员不得接受与行使公务有影响的、需要回礼和回请的大额礼品或宴请,如果官员因此于事后作出对给予好处的当事人有利的裁决,便构成轻罪。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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