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大修四大亮点(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大修四大亮点(3)

亮点之二:赋予消协公益诉讼诉权

现行消法没有赋予消协组织公益诉讼的职能和权利,草案则明确了消协担当消费类公益诉讼起诉者的主角定位,进一步充实了消协的维权职责,有望实现与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无缝连接,细化了《民事诉讼法》第55条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实施内容。

草案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意味着,消费者遇到类似“三鹿奶粉”、“苏丹红”之类重大群体性消费侵权事件,不用自己出面打官司,而是可以委托消协替自己打官司,免去消费者自己维权的奔波之苦,解决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

草案二审稿还明确: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能”,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职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并没有具体规定消费类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消协,也没有具体规定由什么法律明确消费类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这就有必要通过修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消费者协会显然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中的“组织”范畴,并且是最合适的消费类公益诉讼主体。

消费者协会是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社团组织,是广大消费者的“娘家人”。消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式可以有很多,如咨询、调解、协商等。不过,提起公益诉讼更是消协维权的“杀手锏”,尤其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恶劣行为,消协有权利更有责任提起公益诉讼,为广大消费者讨回公道。赋予消协公益诉讼诉权,可以更好地激活消协的维权活力和挖掘维权的潜力。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消协而言,公益诉讼诉权既是权利更是职责,消协要积极作为,积极行使公益诉权,而不能消极不作为。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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