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案例】
立法廉评:让立法照照廉洁镜子
形象地说,立法廉评就是让立法照照廉洁镜子,以确定立法是否符合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
立法廉评源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我国制度廉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在其通过的2003年就进行了签署。我国近几年在中央与地方两个层级开展了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其中的“制度”是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统称。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属于立法,因此,制度廉洁性评估可细分为立法廉洁性评估与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两种类型。
立法廉评与规范性文件的廉洁性评估虽然同属于制度廉评的范畴,但两者的地位有所不同。立法的位阶高于规范性文件,立法廉评在深层次上制约着规范性文件廉评。虽然通常说“现官不如现管”,规范性文件在实际生活中与官员、民众的距离更近,但“上梁不正下梁歪”“子帅以正,孰敢不正”,立法廉评比规范性文件廉评更能产生大的影响。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反复强调改进作风从政治局做起、从中央政府做起,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做的背景下,更要以攻坚克难的精神状态推进立法廉评,为规范性文件的廉评提供示范,创造更加宽松的大环境。
这是一个流行“评估”的时代。我国存在多种评估与审查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绩效评估制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立法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等等。立法廉评侧重评估立法内容在廉洁方面的实际影响,立法的合法性审查则侧重审查立法的形式。立法廉评与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都涉及分析内容的影响,但影响面不同。由此可见,立法廉评并非简单地赶时髦,而是具有独立的地位与独特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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