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立法廉洁性评估:法治反腐的阿基米德支点(2)

【案例】立法廉洁性评估:法治反腐的阿基米德支点(2)

法治反腐:让立法进入质量视角

法治反腐意味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随着我国廉政建设与法治建设的发展,法治反腐观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今年3月26日在全国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是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统一,在已经确定了法治反腐的大方向后,接下来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推进”法治反腐,把法治反腐落在实处。

由于立法是法治之基,因此,在推进法治反腐的进程中,反腐败对立法更加倚重,立法廉洁性评估在反腐败中的特殊重要性也更加凸显。但理论是灰色的,立法与反腐败之间的关系则是多彩的:有的立法能够反腐败,有的立法则不能反腐败;更有甚者,有的立法不仅不能反腐败,而且本身就是腐败的,成为了滋生腐败的来源;在能够反腐败的立法中,有的反腐败功能强大,效果明显,有的则勉勉强强。因此,对立法进行廉洁性评估,是提高立法反腐败有效性的必由之路,对法治反腐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决定性,可谓法治反腐的“阿基米德支点”。

近年来,腐败形式与种类不断翻新,“不当利益法制化”就是其一。具体表现是一些部门借助立法,不适当地为本部门扩张权力,免除责任,过多地设置审批许可、罚款等职权;与民争利,片面强调公民义务,忽视公民权利保护。对此,社会大众反响强烈。相对于现行诉讼制度与审查备案制度而言,立法廉评击中了“不当利益法制化”的要害,可谓是防治“不当利益法制化”这一毒瘤的专科医生。

作为法治反腐的“阿基米德支点”,立法廉评在宏观上有助于创新法治反腐,开创法治反腐的新阶段。

过去相当一段时间,我国一直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以此为方针开展法治建设,这当然是必要的,但又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它着眼的是法的流程与阶段,忽视了法本身的取向与品性。反映在法治反腐理论与实践中,就是主要强调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提高反腐败法律制度执行力。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重在拾遗补缺,也就是侧重“增量”,提高反腐败法律制度执行力则侧重“存量”。“增量”也好,“存量”也罢,都有一个“质量”的问题,立法廉评解决的正是立法“质量”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同志今年5月30日至6月1日在广东就加强立法工作进行调研时强调,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使立法工作不断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引领新发展。立法廉评将质量视角引入法治反腐,会对法治反腐的创新产生深刻与深远的积极影响。

制度廉评:保障社会力量参与

《国家预防腐败局2013年工作要点》在第五个要点“全面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中指出:“研究部署面向全国推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这意味着包括立法廉评在内的制度廉评将从局部试点走向全国推行,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同时,面向全国推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决不会只是复制局部试点,而是会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完善与提升。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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