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立法廉洁性评估:法治反腐的阿基米德支点(3)

【案例】立法廉洁性评估:法治反腐的阿基米德支点(3)

启示与思考:

建议在立法廉评“凭什么”、“评什么”与“由谁评估”三个方面有所改进。

适时为立法廉评提供国内法依据,更好地解决立法廉评“凭什么”的问题。立法廉评有法理依据毋庸置疑,也有国际法依据,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条第三款,但暂无直接的国内法依据。立法廉评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举措,本身也应该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进一步充实立法廉评的对象与内容,更好地解决“评什么”的问题。2010年7月,中央纪委办公厅与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文件着重强调的是立法草案,该文件着重强调的是立法本身的廉洁性状,而不是立法现实的反腐败效能与效果,试点实践也是如此。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该文件着重强调立法本身的廉洁性状,是该文件着重强调评估立法草案的必然结果——既然主要是评估尚未实施的立法草案,当然不能把评估内容的重点放在立法的实际效果上。需要指出的是,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来看,它强调的是立法实际的反腐败效果。因此,要进一步调整立法廉评的格局,一方面加大对现行立法的廉洁性评估力度,特别是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与反腐败密切相关的法律进行廉洁性评估;另一方面把静态的廉洁性状与动态的廉洁效果统一起来,更加注重动态的廉洁效果。

吸收社会力量参与立法廉评,更好地解决“由谁评估”的问题。我国立法廉评主要由国家机关进行,社会力量参与不够,建议尽量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立法廉评。

立法廉评涉及面非常广,工作量非常大,国家机关人力有限,难以包揽;同时,立法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从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角度看,宜在立法廉评上扩大社会参与。这不仅符合中央精神,在实践中已有一定基础,如湖北省出台《制度廉洁性专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开展了制度廉洁性专家评估。另外有国际经验可以借鉴,如《乌克兰预防和惩治腐败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需要指出的是,社会力量参与立法廉评,不意味其结论就是正确的,更不意味社会力量参与立法廉评无需规范,切忌以社会力量对立法进行廉评也有局限而全盘否定社会力量参与立法廉评,否则无异于因噎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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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联繁 湘西自治州委党校制度廉洁性评估研究中心主任,博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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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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