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削减农村炊事、采暖和设施用煤。结合全省农村面貌环境改造提升“四清四化”综合整治要求,加大罐装液化气供应和可再生能源炊事、采暖用能供应。推广使用洁净煤、型煤、生物质能等,鼓励开发使用太阳能、地热、水电等清洁能源,改造提升农村炊事、采暖和设施农业燃煤装置和设备。到2017年,我省平原地区和有条件的山区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的洁净煤配煤中心、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27.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28.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在有条件的地区,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管网建设和改造。到2017年,完成80%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六)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29.调整生产力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先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扩、改建项目,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国家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未进行规划环评的,原则上不受理其具体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30.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等部门建立联合准入机制,在重点行业立项、技改、环评审批中,各司其职,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
31.实行重点控制城市特别排放限值。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市和定州、辛集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邢台、邯郸市在火电、钢铁、水泥行业参照重点控制城市进行管理。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贷款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对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规定的企业采取限期治理、关停取缔等措施。
32.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33.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完成123家重污染企业搬迁。
(七)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34.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快推进我省重点城市细颗粒物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与管理技术研究,开展人工控制雾霾天气的试验及研究。围绕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需求,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35.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强化源头污染预防,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36.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阶梯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选择传统产业比较集中的高阳等地,推行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试点县建设。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及钢铁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
37.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大力推广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扩大节能新能源汽车、光伏发电、地源热泵和新能源装备的国内消费市场,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八)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38.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会商机制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3年,完成省级和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到2014年,其他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完成建设任务。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加强会商研判,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39.制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要于2013年底前制定和完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制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2013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省级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40.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成立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防范。
四、保障措施
4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省长任组长,有关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政府相关部门、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制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治理、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重大政策和措施;制定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协调地方政府落实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全省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省环境保护厅为牵头部门)、产业能源控制(省发展改革委为牵头部门)、污染减排(省环境保护厅为牵头部门)、机动车管理(省公安厅为牵头部门)、农业面源整治(省农业厅为牵头部门)、城市综合整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牵头部门)、资金保障(省财政厅为牵头部门)、监督监察(省监察厅为牵头部门)和绩效考核(省委组织部为牵头部门)9个工作组,分别由分管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相应的职能部门。
42.明确责任分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总体部署及控制指标,制定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统一协调监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建立周边地区省(市)及省内城市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科研,削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会同监察、组织部门制定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布局调整,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善排污收费、价格与金融贸易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安交管部门制定机动车管理措施,“黄标车”、老旧车淘汰、限行方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进城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城市取暖燃煤锅炉淘汰与改造、城市及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城市绿化;商务部门推动油气回收治理、油品升级供应,配合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推进矿山绿化和生态修复、整治和规范采矿、采石行为;水利部门负责取缔城市周边非法采砂行为,制定小水电发展规划;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科技部门强化环保科技研发和推广;林业部门加强城市周边生态林建设;农业部门加强农业生产活动对大气造成污染的防治及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和农村新能源利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监察;组织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环保职责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排污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43.完善法规政策。结合国家修订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尽快修订《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出台《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环境治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环境监管实行网格化管理办法》、《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环境监测办法》等。加快出台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等。
44.切实完善有利于改善大气环境的经济政策。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烟气脱硫、脱硝电价,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实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工业环保技改的贴息。协调推进属地排污、属地纳税体制。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按照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加快制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搬迁补偿方案。加强环境保护、工商、银行、质监和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实行红黑牌和黑名单制,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广排污权交易,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对超出许可排污的企业,其超出部分要实行有偿使用。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预算予以保障。
45.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启动“智慧环保”建设,构建集环境要素齐全、技术设备先进、基础数据完备、应用系统互联、信息共享利用的智能化全省生态环境执法监控平台,提升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省、市、县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设置独立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科研、宣教等能力建设力度,到2015年,省、市、县级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监察执法、宣教能力应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建设省灰霾重点实验室,加强省气象与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我省相关科研机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发。研究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新技术,实现大气环境立体监测体系。到2014年6月,各县(市、区)全部完成空气6项污染物自动监测站建设,实现省级联网。到2014年底,全面完成重点污染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并与省、市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环境保护、公安部门实行联网,成立省级机动车排污监控管理办公室与各市机动车监控中心。
46.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创新环境监管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市、县(市、区)、乡(镇)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环境保护、监察、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要深入连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47.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整合信息资源,提升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权威性。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每月公布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每月公布环境空气质量最差、最好的各20个县(市、区)名单,主动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配合其他部门联合公布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公布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名单;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布重大产业调整目录和能源结构调整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公布城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省公安厅负责公布机动车管理和“黄标车”淘汰信息;省商务厅负责公布油品使用和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进展信息;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公布矿山治理相关信息。各市政府负责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方案、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48.严格考核奖惩。省政府与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企业。将细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省政府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好、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市、县(市、区)主要负责人,优先提拔任用。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县(市、区),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监察、组织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上述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能评限批,取消我省授予的相关荣誉称号。
49.开展试点示范。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试点、示范工作,选择重点城市作为大气环境综合治理试点,纳入“以奖代补”政策支持范畴,并逐步扩大试点数量和奖补资金规模。推进循环利用、零排放示范工程,开展县域大气和水环境综合整治试点、“两高”行业企业转型试点、钢铁企业联合重组试点、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排污权确定和有偿使用及质押贷款等试点示范工作。
50.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推进生态建设示范、环保模范城市、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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