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6日,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签署了第1473号总统令,批准了私法研究中心提出的“俄罗斯私法形成与发展”规划,任命A·C·谢尔盖耶维奇为规划的学术领导人。计划在1994年对新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进行注释,再版俄罗斯著名私法学家的著作,翻译并出版国外私法的基本文件;在1995年开办俄罗斯私法学院,并在莫斯科和叶卡捷琳堡市开办分校,培养受过高等教育的私法方面的立法和师资专家;建立向国家公职人员、法学家和其他专家开放的私法图书馆等。1997年4月,叶利钦决定,按照1994年俄联邦政府决议规定的财政保障延长规划的效力至2000年;1999年,俄罗斯联邦又以总统令宣布该规划在2000年~2005年期间继续进行。
俄罗斯私法学院属于负责实施“俄罗斯私法形成与发展”规划教育部分的联邦高等教育机构,具有法人地位,拥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隶属于私法研究中心。1995年3月,俄罗斯联邦总统令批准了俄罗斯私法学院章程,任命私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Х·С·安东诺维奇在筹办期间担任俄罗斯私法学院院长,并为在学习、研究和立法草案工作方面优异的学生设立了四个金额均为100万卢布的俄罗斯联邦总统署名奖学金。根据2007年对《俄罗斯私法学院章程》的最新修改,学校的主要任务从五项增加到了八项:一是培养和再培训私法领域中专门化的卓越法学家;二是在私法领域中进行学术研究和分析;三是按照俄联邦总统事务局提出的任务进行研究、完成工作和提供服务;四是向联邦国家权力机关提供咨询和信息分析服务以及科学方法性的服务;五是参与私法领域中的国际合作规划和计划的学术与组织工作;六是传播私法知识,并以俄罗斯和国外民法学派的成就为基础建立现代法律文化;七是在学术方法上保障培养俄罗斯私法专家的教育活动;八是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从事私法领域中的国际合作。
相比较而言,直属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民事立法法典化与完善委员会成立较晚,这意味着俄罗斯民事立法更加关注民事立法体系内部的协调与完善问题。成立该委员会的建议是由俄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提出的,希望用以“保障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与社会组织和学术组织在研究民事立法完善问题时的协同”,该建议得到总统首肯。根据1999年10月俄联邦总统叶利钦的总统令,设立该委员会作为总统的直属委员会,致力于“依照经济和社会生活需求推动民事立法并进一步完善之”。
按照《直属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民事立法法典化与完善委员会条例》,民事立法法典化与完善委员会是俄联邦总统的咨询机关,以保障在审议与民事立法完善有关的问题时在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学术机构和组织之间的协同。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起草国家民事立法政策和将其完善的基本建议呈送俄联邦总统;对修改和补充俄联邦民法典的联邦法律草案和其他民事立法领域中的联邦法律草案进行鉴定;对俄联邦民法典的适用实践进行分析并起草所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建议;起草向联邦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的制定联邦法律和其他民事立法领域中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的建议,包括对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起草工作计划在必要时提出应当按照优先程序制定的草案。
2003年10月,俄罗斯联邦总统发布了“关于保障直属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民事立法法典化与完善委员会的活动”的总统令,明确规定:联邦行政机关制定的民法领域中的联邦法律草案在呈送俄罗斯联邦政府之前要送给该委员会进行鉴定。规定极大地加强了该委员会在民事立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无论是从任务上看,还是从实践而言,该委员会已经成为目前俄罗斯民事立法领域中最为重要的影响力量。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虽然仅具有建议性质,但因其权威性和所发送机关(要发送给俄联邦总统、议院、政府、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以及相应的俄联邦总统管理局的相应部处和司法部)的广泛性而在民事立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分量。如在俄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知识产权编”起草过程中,正是该委员会对俄罗斯联邦出版、电报广播和大众通讯手段事务部的草案的否定性意见,埋葬了多数学者支持的民法与知识产权单行法二元结构模式,奠定了俄罗斯激进的知识产权立法完全民法典化的基础。2003年,该委员会还发表了《不动产民事立法发展的基本构想》,根据俄联邦民法典颁布以来的法律适用实践,对民法典中的不动产立法进行了全面综合的分析并提出了整体性的改进意见,虽然该构想并没有立即成为立法,但是该构想针对不动产立法提出的诸多解决方案显示了俄罗斯民法所采纳的是与德国法不同的解决方案,该发展构想的一系列原理已经体现在新的立法文件中。
2008年7月,同时也是民法学家的俄罗斯联邦总统梅德韦杰夫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编纂工作完成不久就提出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完善计划”。自2009年3月以来,民事立法法典化与完善委员会已经根据该计划,陆续公布了一系列关系《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未来样态的立法指导性文件,包括《完善俄罗斯债法一般规定的基本构想》、《有价证券和金融交易立法发展的基本构想》、《完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七编“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手段权”的基本构想》、《完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六编“国际私法”的基本构想》、《法人立法发展的基本构想》、《物权立法发展的基本构想》等。2009年10月,根据上述立法基本构想,该委员会公布了《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发展的基本构想》。
毫无疑问,在俄罗斯国家政策中,无论是在学术研究层面,还是在民事立法完善层面,或者在专门人才培养方面,私法都占据着优越地位。这主要是来自于俄联邦总统(叶利钦、普京、梅德韦杰夫)的推动。无论是私法研究中心,还是民事立法法典化与完善委员会,不仅具有国家机构——向总统提出建议和分析的国家智库性质,而且也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因为原则上政府各行政部门起草的民法领域中的立法草案都必须由它们(在民事立法法典化与完善委员会成立之前主要是私法研究中心,此后就是该委员会)对民事立法草案进行学术分析与鉴定。这种分析与鉴定不仅具有学术意义,更具有立法价值,因为原则上该委员会驳回的法律草案,总统是不会向议会提交审议的。
俄罗斯的私法国策具有高度的战略性,着力推动私法学术研究的繁荣、民事立法的完善与卓越私法人才的培养,是俄罗斯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根本保障。私法文化的繁荣与市民社会的形成是俄罗斯市场经济改革与民主政治框架的坚定柱石。俄罗斯市场经济体制与民主政治框架的形成与完善是同步进行的,没有有效的(好的)市场经济的支持,民主政治也无法有序运作;而没有民主政治的支撑,市场经济终会被非民主政治体制所阻滞摧毁。繁荣私法文化和形成市民社会,可以促成私法文化、市民社会、民主政治之间的有效互动。
俄罗斯民法典编纂活动的历史启示
法国历史学家安德烈·费兰尝谓:“没有法就没有政府、没有合法的统治者;没有法,权力就是暴政。”15俄罗斯把推进私法的法典化作为一项使命,随着法制精神和理念不断增长,司法经典化成为执政者的治国理念和执政方式,因此,法典编纂活动更加受执政当局的重视。
在帝国时期,尽管俄罗斯的民法典编纂多以失败告终,但在其起草的过程中,统治者对法制思想的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得到深化。苏维埃虽然在1922年成功编纂并通过了苏俄民法典,但是国家主导、强制推进、缺乏个人自由保障型的法制建设未能获得民众的支持。在新俄罗斯时期,当局高度重视市民社会在国家发展和人权保护中的作用,并采取了许多措施复兴俄罗斯私法。《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便是俄罗斯法典编纂活动的里程碑之作。相比此前各个历史时期的民法典编纂活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历史意义体现在确立了私法优位这种法治理念,亦即不过分地突出法律作为统治手段的工具品性,而是凸显个体在私法的指引之下享有的自由和尊严。
作为“私法中的宪法”, 民法典“不管是在哪里,都往往被当作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16对于我国而言,新中国成立后,立法机关和民法学界为制定一部面向新世纪的民法典而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如何编纂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保障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经济建设的成果、保护公民的自由和人格,是我们当前迫切需要思考和反思的重要议题。
注释
1[俄]塔提阿娜·波丽索娃:“俄罗斯民族的法律传统——19世纪俄罗斯的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载魏磊杰、张建文主编:《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过去、现在及其未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4~5页。
2ПСЗ РИ. Собр. 1. № 1765.
3、4、12、14[俄]鲍里斯·尼古拉耶维奇·米罗诺夫:《俄国社会史:个性、民主家庭、公民社会及法制国家的形成(帝俄时期:18世纪至20世纪初)》(下卷),张广翔等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35、170~171、171、172页。
5Weber M.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Bd 2.S.165.
6、7张寿民:《俄罗斯法律发达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24页。
8、9《列宁全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53、180页。
10Лев Н.Толстой Рабство нашего времени.Порное собрание сочнеий т.34,1952.стр.181.
11[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218页。
13[印]泰戈尔:《俄罗斯书简》,董友忱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4页。
15魏磊杰、张建文主编:《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过去、现在及其未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9页。
16[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84页。
Exploring the Rise of Great Power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ule of Law
—On the Preparation of the Russian Civil Law and Its Historical Insights
Zhang Jianwen
Abstract: In the course of its rise, Russia has experienced three different political systems: the autocratic empire, the Soviet socialism and capitalism. Meanwhile, it has constantly improved its concept of the rule of law. In particular, it has continuously shifted away from improving its legal system towards practicing the rule of law. Russia makes the codification of private laws an important mission. With the growing importance of the spirit and concept of the rule of law, classicalization in the judicial system has become a concept and mode of governing a country for political leaders. A review of the codification activities concerning the Russian civil law leads to the discovery of Russia's shift away from strengthening legal system towards practicing the rule of law and away from the instrumentalist concept of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 towards the ontological concept of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 which accompanied its rising to be a great power.
Keywords: Russia, codification of the civil law, rule of law
【作者简介】
张建文,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俄罗斯法研究中心主任。
研究方向:中国民法学、中俄比较私法、公共与私人财产法研究。
主要著作:《转型时期的国家所有权问题研究》、《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法典化研究》、《俄罗斯民法典编纂史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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