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崛起的法治之路

大国崛起的法治之路

——俄罗斯民法典编纂活动及其历史启示

摘要 俄罗斯在其崛起进程中,经历了三种不同的政治制度:专制帝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同时,它也不断地修正本国的法治理念,特别是从法制到法治的持续性转变。俄罗斯把推进私法的法典化作为一项使命,随着法制精神和理念不断增长,司法经典化成为执政者的治国理念和执政方式。通过对俄罗斯民法典编纂活动的回顾,可以发现俄罗斯大国崛起进程中从法制到法治,从工具主义的民法典编纂理念到本体主义的民法典编纂理念的转变。

关键词 俄罗斯 民法典编纂 法治之路

俄罗斯的崛起之路,无论是从公国到帝国,还是从沙俄到苏俄,以及从苏俄到新俄罗斯,与法制观念的逐步深入和民法法典编纂活动的迭次展开密切相关。可以说,在俄罗斯,法典编纂活动就是一个政治问题。①本文以俄罗斯近现代历史上的三次最著名的民法典编纂活动为视角,透视俄罗斯大国崛起进程中的法治之路。

俄罗斯帝国民法典编纂浪潮:史上最持久的民法典编纂运动

从民法典编纂的角度看,俄罗斯是世界上民法典编纂运动最频繁的国家。早在18世纪初期,私法法典化就成为俄罗斯帝国政府的重要任务。这个时期正是西欧近代历史上开明专制主义兴起的时代,彼得一世治下的俄罗斯也试图建立合乎法律的国家,其标志就是1700年彼得一世设立的专司法典编纂与立法体系化的法典编纂局②。自公国到帝国的两百多年间(1649年至1917年),俄罗斯专制政府分别进行了13次(民)法典编纂,但均告失败。在这近两个世纪的时间内,每个新任沙皇都曾试图编纂新的法典,连续成立了多个法典编纂委员会,但其成果最终都没有成为法律。③1835年,在斯佩兰斯基的卓越领导下,帝国政府成功编纂了《俄罗斯帝国法律汇编》和《俄罗斯帝国法律全集》。但这部汇编性质的诸法合体法典,具有明显的优士丁尼法典的特征,与现代的作为立法活动的民法典编纂相去甚远,民法的独立化与现代化问题仍然悬而未决。在1882年~1915年间,受到德国民法典编纂运动的强烈刺激,俄罗斯帝国也试图对民法进行根本改革,其所起草的1905年俄罗斯帝国民法典草案虽然已经完成并得以公布,但是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而未完成立法程序。

尽管俄罗斯的民法典编纂多以失败告终,但其在起草过程中却能够以合法君主制所体现的法制思想为源头,以开明专制主义为动力,推动艰难而独特的俄罗斯现代化的崛起进程。如,叶卡捷琳娜二世所领导的新法典编纂委员会所讨论的主要问题涵盖了俄罗斯作为现代化国家崛起的全部基本问题,通过贵族特权诏书和城市特权诏书的阶段性成果,率先赋予贵族和商人以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将俄罗斯帝国建成为一个法律上的等级制国家,最终在1861年通过废除农奴制改革实现了全体国民在法律上的普遍自由和平等。这种逐级推进、缓慢施行的法制实践几乎是所有大陆型国家崛起中所共有的现象,值得引起注意。

从大历史的角度看,俄罗斯的历史发展并不是铁板一块,而是法制精神和理念不断增长并成为执政者的治国理念和执政方式的过程。正如当代著名俄罗斯社会学家米罗诺夫所说,从17世纪到20世纪初,俄国政体处在不断发展变化时期。他的结论是:“在俄国,法制国家已初具规模,法律至上、司法行政及权力分散是其本质属性,依据行政法规及合理制度施政的官僚阶层是其基本工具”,“事实终归是事实,俄国社会有法可依,君主及其政府基本依法行事”。④强调专制君主必须恪守法律的法制意识和守法精神强烈地体现在沙皇身上,亚历山大一世曾说:“对众人而言,皆应遵循同一之法。若朕先行违法,则何人还将遵纪守法视为己任?即便朕可以超于法之所限,然而,朕并不想为之。朕不信世上尚有不合法之公正。恰恰相反,朕深感理应率先遵纪守法。他人可不求全责备,朕则难以逃脱公正之审判。”⑤叶卡捷琳娜二世、亚历山大一世、尼古拉一世以及后来的历任沙皇也都具有强烈的法治意识。

苏维埃俄罗斯的民法典编纂之谜:社会主义与民法典

从十月革命初期起,列宁就认为苏维埃国家的立法活动和法律的系统编纂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法令的系统化和法典的编纂。1917年,以司徒契卡为首的司法人民委员部成立了专门的法典编纂司,于1918年开始着手制定无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刑法典。

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成功编纂并通过,令世界大为惊奇,吸引了全世界特别是资本主义国家法学界的目光,而令资产阶级法学家们大惑不解的是:为何革命者在以破坏一切旧事物的精神打碎旧的社会组织与治理手段(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同时,又迫不及待地制定了通常被认为是私有财产制度之产物的民法典?

以列宁为例,他极为重视法典编纂活动,亲自参与各项法典的制定工作,对法典的编纂做了很多原则性指示。在起草民法典时,民法典起草者最初在财产关系上规定了广泛的自由,列宁了解情况后,要求对此重新进行审定,以便规定国家对财产关系实行最大限度的干预。

依法治国的理念在同时代的其他人身上也得到了体现。科兹洛夫斯基在1920年召开的第三次苏维埃司法工作者代表大会上说:“如果到目前为止我们是在没有法典的情况下生活的话,这并不是说由于有人反对过制定法典,而是因为当时没有可能制定法典,谁也不怀疑有制定法典的必要。”⑥1921年,时任司法人民委员部领导人的司徒契卡也说:“我们常常碰到一个必须驳斥的神话,似乎我们总是反对法律,特别是反对制定各种法典,恰恰相反,我们是从建立诸如土地社会化、八小时工作日等等这种一般法规开始的,而且不可能不这样做。要知道,我国革命是有史以来最有组织的革命。难道我们能够拒绝像立法这样一种改组社会的组织手段吗?”⑦自彼得一世以来,俄国社会中对法律的重视主要是看中了法律作为“改组社会的组织手段”的功能。列宁明确指出:要“根据法制来管理国家”⑧,“假如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么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⑨与彼得一世曾说过的话——“破坏法令,以叛徒论处”、“无视法令,无异于叛徒”——惊人地相似。

笔者认为,绝不能因此认为沙俄及苏俄时代的法制思想与理念就是完美无缺的,或者是与西方社会中的法制思想与理念别无二致的。在建设法制国家的过程中,俄罗斯遇到的最大的问题在于缺乏对自然法精神的审视和批判,强烈地坚持实在法主义的观念,缺乏对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的保障。大文豪列夫·托尔斯泰认为:“法律就是由行使有组织的强制力的人们所制定的规范,如果违反这些规范,违反者就将受到剥夺自由或死刑的制裁。”⑩日本法学家大木雅夫对此评论说:“以民众的眼光看问题的托尔斯泰,既不区别自然法与实定法,也不区分法与法律。然而,把法看作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正如以托尔斯泰为代表的——俄罗斯民众的法律观念,或许很容易成为播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律观的土壤。”11可以说,在近代以来的俄罗斯社会治理中的“法制”并非被视作保障民众自由的法制,而是作为统治阶级“改组社会的组织手段”的法制,这也与大陆型后起国家急于加快国家现代化转型进程的意图有关。

国家主导、强制推进、缺乏个人自由保障型的法制建设激起了一般民众的集体冷漠,过于强调保障国家的权力而缺少对公民自由的保护也导致了知识分子的不满。米罗诺夫在评价十九世纪俄罗斯社会的法制时说:“十九世纪俄国社会所遵循的法规为国家提供了太多的权力,未能满足包括自由派知识分子在内的某些俄国公民的要求,也未能保证符合当时的西欧标准的社会生活。”12这种评价也完全可以适用于苏联时期。直到20世纪90年代苏联时代终结,俄罗斯放弃社会主义道路,重新补资本主义的课时,才有所改观,国家主导、强制推进型的法制建设模式没有改变,但是已经开始注意到必须加强对公民自由的保障,此为后话。1930年,印度著名作家、诗人、社会活动家、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泰戈尔在对苏联进行朝觐式访问时,就敏锐地意识到了苏俄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我还是觉得,他们不能正确地划清个人和社会的界限。在这方面他们同法西斯分子相类似。他们忘记了,削弱了个人,不可能加强集体。如果束缚个人,那么集体也不可能获得自由”,“在当今这个病患的时代,布尔什维克的政策可能是一种治疗方法,但是这种治疗是不可能持久的”。13果然被不幸言中!

尽管苏俄成功编纂了民法典,但是,由于列宁继承了自彼得一世以来强调法制作为改组社会的组织手段的工具价值理念,忽视对公民个人的自由的尊重和保障,形成了以政府自上而下地主导强制推行作为治理工具的法制的特点。米罗诺夫归纳了俄国法制社会的形成途径:“俄国作为一个法制国家,其形成过程有如下几个途径:(1)在保证君主掌握全权的条件下,最高权力当局通过自我约束,服从于法律;(2)借助于彼此之间影响力的竞争,以及行政法、行政司法、检察机关及地方和等级自治机关等手段,限制政府机关及官员的权力;(3)在各行政主体之间,立法权、执法权及司法权三权分立;(4)最高权力当局首先授予社会各等级以等级特权,授予等级机构以等级及社会自治权利,继而授予全体民众以政治权利。”14苏维埃俄罗斯在立国之初的法典编纂活动,应当是属于第一种途径,即在保证布尔什维克独掌大权的前提下,最高当局通过自我约束,服从于法律,但是更重要的是希望用法律来巩固革命成果和推行社会改造。

新俄罗斯的民法典编纂之路:民法典编纂的之前与之后

自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放弃社会主义道路,转向以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为特色的资本主义实践,高度重视市民社会在国家发展和人权保障中的作用,对作为改革手段的法律调整,特别是对私法调整予以高度重视。从1994年到2006年,俄罗斯逐步通过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部分,在2006年底以第四部分的通过为标志,彻底完成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在俄罗斯,复兴和发展私法学,是俄罗斯最高管理层在确定国家政策中最优先解决的问题之一。为此,俄联邦总统和政府建立了诸如俄罗斯私法研究中心、俄罗斯私法学院、俄罗斯民事立法法典化与完善委员会等研究与咨询机构,并以总统令颁布了一系列民事立法完善保障措施,提出并实施了“俄罗斯私法复兴与发展”规划、“《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完善计划”等,旨在提高私法立法质量和立法协调、培养卓越私法人才、推动俄罗斯私法学的研究。

直属于俄罗斯联邦总统的私法研究中心是根据1991年12月27日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签署的第133号总统令成立的官方私法研究机构。А·С·谢尔盖耶维奇为私法研究中心首任主席,Х·С·安东诺维奇为首任执行主任。根据《私法研究中心章程》的规定,私法研究中心是直属于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国家机构(第1条)。其基本任务有四项:一是对涉及保障市场经济发展和其他属于私法领域问题的立法和其他法律文件草案、提议和建议进行分析和鉴定;二是起草示范法典和关于所有权、经营活动、合同、民事权利的实现与保障的其他示范性基本文件,对旨在建立和体现私法的基本原则的建议和提议进行分析;三是对私法原则的定义以及在市民社会和市场关系形成的条件下私法的复兴与发展进行学术研究;四是总结和传播俄罗斯联邦以及其他国家、国家联合体、共同体和国家联盟对私法问题的解决信息(第2条)。

私法研究中心在俄罗斯民事立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参与了俄罗斯司法部主持的民法典第三部分的起草,也参与了对俄联邦民法典规定要通过的联邦法律草案的起草,并根据对俄联邦民法典的适用实践分析提出了对民法典部分条文的修改建议。私法研究中心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知识产权编”的立法事务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在该部分草案起草工作组的11名成员中,来自私法研究中心的专家就有5名。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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