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尿歪罚款”不能实现的尴尬(3)

【案例】“尿歪罚款”不能实现的尴尬(3)

 李克杰(法律工作者):此说法欠妥

《办法》的原规定是“在便器外便溺罚款100元”,被媒体概念化为“尿歪罚款”。不过,并不是所有的法律用语都可以用寻常思维解读的。按照违法构成原理,违法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四个要素:违法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主观方面要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因此,即使出现“在便器外便溺”行为,如果要对行为人罚款,还必须看其是否年满十四周岁,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换句话说,“尿歪”并不必然导致罚款。“尿歪罚款”的说法实在欠妥。

房清江(公务员):应汲取民意

深圳市给公厕立法的周期并不短,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审议通过,整个过程绵延近两年,然而仍没有挡住该“带病条款”的出台。

当然,这并不是说深圳给公厕立法没有征求意见,在“闭门造车”。从公厕的比例、开放后的维护与管理等,都能窥见来自不同群体的意见。但是,“便器外便溺要罚款”的“带病生效”如一面镜子,说明征求意见的不充分、不彻底。对如厕不文明行为的罚款管理,直接关系到市民的切身利益,那么在征求意见中,有没有听到他们的声音?或者说,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没有给他们便捷、有效、能发挥影响力的通道?      

韩玉印:莫被权力糟蹋了

如果说,一意孤行的“尿歪罚款”再一次让我们见识了“程序”之丑,倒不如说是权力的说一不二。

不会在厕所装摄像头,就意味着无法取证,装摄像头又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这就说明“尿歪罚款”不具备可操作性。

“现在连执法主体都未确定”,公厕管理员不能够成为执法者,说明“尿歪罚款”于法无依。老年人由于生理原因,无意尿到便器外,也要罚款是于理无凭。

藉此诸多不利,足以说明“尿歪罚款”不可行。

我们不得不承认,有关部门制定规章的初衷是好的,但任何规章都必须符合民意,只有如此才具有约束力、号召力,而那些不顾实际的拍脑袋,不经科学论证,听不进任何建议和意见一意孤行就不受待见了,如此一意孤行不仅流于形式,贻笑大方,而且还让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受到质疑。

笔者认为,面子事小,谁说的算也无关紧要,只要他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他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他的办。这才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表现。

“尿歪罚款”一个民主的好平台,一个树立政府公信力的好机会,可惜被权力的说一不二给糟蹋了。            

高家祥:让公信力很受伤

有上述部门解释在此,深圳市民也可以放下心。可是另一个问题紧随而来,《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规定,“在便器外便溺”属违法,将由区主管部门处100元罚款。如今相关部门的解释又是以教育为主,人们究竟该听哪一个?

任何法律和法规,规范公共生活,并在其前提下,让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都得以保障。因此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关地方法规时,就更要注意可操作性。如果连基本的违法如何界定以及由谁来执法都成问题,这样的法规同儿戏没什么两样。上述“尿歪罚款”法规不要也罢,只会白白破坏地方政府和人大的公信力。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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