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日立公司集体合同(3)

日本日立公司集体合同(3)

2.考核部分 

基本工资×考核率 

第七十条 上条的定额及考核率的平均数和最低数与工会另行商定。 

出勤天数为工场平均出勤率以上时,考核率不低于最低数。 

计划职务的考核项目为职务、技能、勤懒;特种职务、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 

务及技能职务的考核项目为技能、勤懒。 

第四节 职务工资 

第七十一条 职务工资支付给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人员。 

职务工资率根据对职务的评价后制定的职务等级确定。 

第七十二条 职务工资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1.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 

职务工资率 

------×实际工作时间 

164.66 

2.技能职务 

非承包者 

职务工资率 

------×实际工作时间 

164.66 

间接承包者 

评定基准(一)人员 

职务工资率×1.06 

----------×实际工作时间 

164.66 

评定基准(二)人员 

职务工资率×1.06 

----------×实际工作时间×有关工场工作效率数 

164.66 

直接承包者 

职务工资率×1.12 

----------×实际工作时间×效率数 

164.66 

效率的计算方式等承包制的实施细则与工会支部商定。 

3.特种职务 

根据职务内容参照上述各款。 

第七十三条 职务工资率与工会另行商定 

第七十四条 暂行职务工资率如下: 

1.职务等级 

职务等级第1级至第4级的人员被任命下术职务以下者,适用下述工资率: 

──────────┬─────────────┬─────────── 

职     职务种类│             │ 

务       │    主管职务     │   技能职务 

等 级    │             │ 

──────────┼─────────────┼─────────── 

1级    │    4级工资率    │   5级工资率 

2级    │    4级工资率    │   5级工资率 

3级    │    3级工资率    │   4级工资率 

4级    │    3级工资率    │   4级工资率 

──────────┴─────────────┴─────────── 

2.年龄调整 

(1)技能职务年龄在23岁以上,为4级以下职务者适用4级工资率。40 

岁以上5级以下职务者适用5级工资率。 

(2)主管职务年龄在25岁以上,为3级以下职务者适用3级工资率。 

第七十五条 初任工资率如下: 

(1)主管职务 

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厂者为2级工资率。 

(2)技能职务 

技校或日立工业专科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厂者为3级工资率。 

中学毕业后直接进厂或相当于上述者为2级工资率。 

第七十六条 职务变动时按下述办法办理: 

1.职务提升时直接适用提升后的职务级。 

2.职务下降时下述期间仍适用原职务级,期满后改为下降后职务级: 

(1)因本人责任为3个月。 

(2)因公司原因(包括工伤)为6个月。 

3.支援厂外派遣外了时为外出全部时间。 

第七十七条 公司对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非承包者属下列 

情况作为100%出勤对待支付职务工资,对技能职务的承包作为100%实 

际成绩效率对待支付职务工资: 

1.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公司认可的工作时间内的工会活动。 

2.第四十五条的哺乳时间。 

3.第四十八条第1款、第2款行使公民权、因工负伤及因疾病治疗迟到、早 

退或外出时间。 

4.第五十一条的年末开始、国民节日、公司创立节、五一节。 

5.第五十四条第1款的年休假。 

6.第五十四条第3款的调动休假。 

7.第五十四条第6款的遭灾期间为下列时间(略)。 

8.其他与工会支部商定的期间或时间。 

第七十八条 公司对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非承包者属下述情 

况作为50%出勤支付职务工资,对技能职务的承包者作为50%实际成绩效率支 

付职务工资: 

1.第四十八条第4款至第6款因天灾事故、交通工具中止等其他事故,以及 

预防传染病而迟到、早退的时间。 

2.第五十四条第6款遭灾期间中超过前条第7款的时间。 

3.第五十四条第7款的交通中断休假。 

4.第五十四条第8款的预防休假。 

5.第五十四条第10款及其他的休假期间2天以内的期间。 

6.上述各款以外的与工会支部商定的期间或时间。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下列时间的情况不支付职务工资: 

1.第五十一条第1款、第2款、第7款、第8款的休假日及缺勤日。 

2.迟到、早退及因私外出时间(不包括第四十八条的第1、第2、第4、第 

6款及第一百零七条的情况)。 

3.第四十九条的禁止进入工厂的时间。 

4.第五十四条第2款的庆丧休假。 

5.第五十四条第5款的公务休假。 

6.第五十四条第10款及其他休假超过2天的期间。 

7.第一百二十七条禁止就业的时间(工资计算月达一个月的期间)。 

8.第一百二十八条因限制就业被缩短的时间。 

第八十条 公司对会员不从事本职工作而从事零杂工作时,对从事零杂工作时 

间的效率作中下处理: 

1.因无工作(本工作没有的状态)命令从事的零杂工作作为90%的实际效 

率对待。 

2.有本职工作,被命令从事零杂工作作为100%实际成绩效率对待。 

第八十一条 公司当会员无工作可做时,对无工作时间的效率作为82%实际 

成绩效率对待。 

第八十二条 承包者的效率的支付不低于82%。 

第八十三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重劳力、危险、有害、高热等属特殊工资率的工 

作或属临时特殊工资率的工作时,根据其程度支付特殊工资率。 

有关特殊工资率及属特殊工资率的工作以及属临时特殊工资率的工作种类与工 

会另行商定。 

第八十四条 公司于基准月内当承包者的工厂平均效率超出107%时,调整 

为107%,低于93%时,调整为93%。 

效率为107%至93%之间时,不进行调整。基准月原则上为增薪的实施之 

月。另外,是否把工资表修改之月作为基准月与工会协商后决定。 

第五节 津贴 

第八十五条 公司向会员支付抚养地区津贴。抚养地区津贴与工会另行商定。 

第八十六条 抚养亲属指以下所述亲属,与会员一起生活、依靠会员的收入维 

持生计者: 

1.配偶(包括事实配偶)。 

2.60岁以上的直系亲属。 

3.18岁以下的直系亲属及弟妹。 

4.患重残疾的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 

5.此外,由市区町村长证明被抚养者属3代亲属以内的亲属,且公司认为合 

适的人。 

第八十七条 会员符合下列各款时,直接履行规定的手续向公司申报: 

1.成为新职员或复职后有抚养亲属。 

2.有了新的抚养亲属。 

3.抚养亲属死亡。 

4.抚养亲属中有人不具备抚养条件。 

第八十八条 抚养地区津贴从前条第1款或第2款的申报之日所属之月开始支 

付;从前条第3款和第4款的申报之日所属之月的第二个月起停止支付。 

第八十九条 公司对下述会员超时工作10小时以上给予10小时、不满10 

小时给予相应的超时津贴: 

1.总公司及分公司从事主管职务的营业员及相当于营业员的计划职务人员。 

2.总公司及分公司从事主管职务的营业技术员及相当于营业技术员的计划职 

务人员。 

但不包括进厂1年以内的人员及常驻国外的人员。 

第九十条 公司对会员根据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加班时对其加班每1小时 

支付下述加班津贴: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属规定的劳动日)+营业津贴 

----------------------- 

164.66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30% 

第九十一条 公司对会员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在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休假日加班时,双休假日加班每小时支付休假日加班津贴。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属规定的劳动日)+营业津贴 

----------------------- 

164.66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40% 

对第五十一条第3款年末年始出勤的待遇另定。 

第九十二条 属前2条会员在深夜(下午10时至上午5时)加班时,除支付 

前2条规定的加班津贴外支付深夜工作津贴。 

深夜工作津贴对每小时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的30%。 

第九十三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接班工作时支付交接班津贴。 

交接班津贴的标准另与工会商定。 

交接班津贴根据上述的标准,在考虑交接班的种类和内容的基础上与工会支部 

商定。 

第九十四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九条的工作,根据工作的内容及期间支付 

津贴。 

津贴额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九十五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替工作时支付交替津贴。 

交替津贴对交替工作每小时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的30%。 

第九十六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日值班或深夜值班时支付日值 

班或夜值班津贴,其金额另与工会商定。 

第九十七条 公司除本节规定外,按需要另设津贴时,其津贴的种类及额度与 

工会支部商定。 

第六节 工资的计算及支付 

第九十八条 公司向会员明确说明其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止工资的明细 

科目、在该月的工资支付日里予以支付,但工资支付日为休假日时提前一天支付。 

工资支付日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九十九条 公司在支付工资时扣除下列各款的金额: 

1.所得税、都道府县及市町村民税。 

2.各种社会保险费。 

3.公司宿室修理费或宿室租用费。 

4.每月规定的工会费。 

5.日立公司互助会会费及个人负担费和贷款的月归还费。 

6.厚生年金的个人负担费。 

7.住宅贷款及特别贷款的偿还费。 

8.住宅分期付款费及银行分期付款费。 

9.向职工销售物品费。 

10.其他与工会支部商定的费用。 

第一百条 公司在会员遇下列各款情况需筹集费用时,对其申请可在工资支付 

日之前,支付既往的工资: 

1.本人或抚养亲属结婚、生育、丧葬。 

2.本人或抚养亲属遭遇天灾或其他灾害或受伤、患病。 

3.本人或抚养亲属因不得已的事由返回故乡一周以上。 

4.其他与上述各款相应的情况。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对会员符合第五十四条第4款时,停止支付那个期间的工 

资,而支付第六章规定的工伤休假补偿费。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在会员取得第五十四条第9款的生育休假时,不支付休假 

期间的工资。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对第五十二条的倒休日或第五十三条通宵加班后的倒休不 

支付工资。但抚养地区津贴不受此限制。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根据第五十五条让会员休息时不支付工资而支付休业津贴。 

休业津贴的金额如下: 

1.因天灾事故、电力限制、机械故障等原因休业,休业1小时支付工资的7 

5%。 

2.因公司业务原因休业,1小时支付小时工资的82%。 

但是由于经济形势急剧变化,造成减量生产时的休业,在同一个工资计算月份 

内,第2次前,休业1小时给予小时工资的90%,第3次以后,给予小时工资的 

95%。 

第一百零五条 会员缺勤时的工资按下列处理: 

1.出勤天数不满工资计算月全月时,基本工资、抚养地区津贴及其他津贴全 

额支付;附加工资、职务工资按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二条处理。 

2.从工资计算月第1天起对月终连续缺勤时,不支付该月的工资。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对会员属于第十八条第3款或第5款时,不支付该期间的 

工资。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对会员缺勤开始后7天内没有申请请假或没有得到公司同 

意的缺勤、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私自外出时,不支付该时间的工资。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对会员在工作时间组织工会活动或争议行为时,除第六条 

第1款至第3款外,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但属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时,不支付 

加班津贴。作为争议行为的明显的对抗手段,公司关闭工厂时与上同。 

第一百零九条 根据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八条不支付工 

资时,对每小誓明显的对抗手段,公司关闭工厂时与上同。 

第一百零九条 根据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八条不支付工 

资时,对每小时,按下列公式调整工资额度: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除去额定部分)+营业津贴+其他津贴 

--------------------------- 

164.66 

其他津贴指常驻津贴、驻在津贴、调整津贴、冲绳特别津贴、支援津贴、宿室勤务 

津贴 

第一百一十条 日工资额的计算将1个月就业天数定为20.58天,小时工 

资额的计算将1天工作时间定为8小时。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协议的小时工资如下列: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职务工资+特别工资率 营业津贴+其他津贴 

--------------------+--------- 

164.66         164.66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协议的平均工资为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平均工资。 

第七节 其他工资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对会员上下班所需交通费,每月超过300日元的费用 

以交通补助费支付。但是利用一站不到的交通工具时全部由个人负担。 

第一百一十四条 按前条公司为会员购买月票,当会员在月票有效期内退职时, 

收回月票。 

第六章 灾害补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当会员负伤、患病或死亡时,依据本章规定,给予补偿 

或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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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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