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光环褪去之后
十年误读,一朝正名。全国人大常委会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只有商标局、商评委及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才能认定驰名商标;同时,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上和广告宣传等活动中。
“这意味着,驰名商标的获得必须通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不能搞主动申请、终身制,不得用于广告宣传。”冯晓青认为,这对于防止消费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避免驰名商标申请过程中的弄虚作假等,将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一些企业反映,为应对新的规定,必须重新印制商品包装、撤换户外广告、消化已有库存等,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资金。
对此,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表示,从现在到新版商标法正式实施还有几个月的过渡期。工商部门将利用这段时间,加大对企业的宣传力度,督促他们尽快更换商品包装、修改广告内容、消化现有库存等。
但他同时强调,新版商标法一旦实施,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于违法行为,地方工商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针对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出台文件鼓励企业申请驰名商标的问题,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上述文件与修改后的商标法精神不符,应尽快清理。
来自湖北的全国人大代表马新强认为,这些年被误读的不光是驰名商标,还有各地认定的著名商标。他呼吁,下一步应着手规范著名商标的认定目的、基本原则、认定条件和程序等,防止著名商标异化现象。
“禁驰名商标”传达不拼背景的信号
从现在开始,“驰名商标”不能再作为广告宣传了,这是一件喜事,也是一种进步。须知,自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驰名商标”早已卸下来其“美丽的光环”,还原了事情的真相。所谓驰名,也不过如此,质量也未必过关。不过,对“驰名商标”的追逐与热情,似乎从未褪色:一者,大众的选择,仍然可能被驰名商标误导,你想驰名的都无质量保证,不驰名的岂不更不可靠?二者,驰名商标因为有追随者,其实与经济价值息息相关,这般氛围下,追逐者能不趋之若鹜吗?
更何况,驰名商标的乱象,从来都没有停歇。最大的问题,便是“政出多门”:工商部门、司法部门,甚至一些其他的政府部门和机构,都可以对驰名商标进行评定。这意味着,所谓的“驰名商标”,其实是没有统一标准与规定的,甚至不过是一场场商业游戏罢了。“驰名商标”的背后,可能不是“质量”的高低优劣,而只是钱权合谋的结果。当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都是驰名品牌时,社会各界对驰名的痴迷,理应醒一醒了。
俗话说得好:“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这话套用在产品上,便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不如质量过硬”。在一个正常的市场机制里,的确应有所谓的“驰名商标”,但这些,不是任何机构或单位颁发的荣耀,而是老百姓口口相传的“口碑”。即一家企业的产品质量如何,才是这家企业“驰名不驰名”的唯一准绳。质量好了,没有安全问题了,老百姓的口碑就上去了,这家企业就“驰名”了,反之亦然。
在市场机制里,质量好才是硬道理,所谓的一纸证明,即便规范,也不过代表历史。更何况,任何企业所面向的,都应是未来。从这个角度来审视,取消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包装宣传,还传达出一层不“拼爹”、不“拼背景”、不“拼关系”的可喜信号。因为从来都没有什么“驰名商标”,有的只是“驰名口碑”,这样的市场秩序,才是一种良性的秩序。
眼下来说,全国人大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宣传,对企业来说,并非什么致命打击,不过是一次转变方式、提高竞争力的契机。以前,或许可以攀上“驰名商标”的枝头“一飞登天”,但如今,要想把品牌做好做强,你有钱有关系捞到“驰名商标”了,作用也不是很大,因为这不能作为广告宣传了,你要想有好的“广告效应”,还得靠自身过硬的产品质量。换言之,禁止“驰名商标”还有点倒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的意味,的确是一种进步,但要呵护好这种制度善意,便应确保这项制度的执行力。
不能打广告的“驰名商标”还是别评了
自打1991年9月19日,首批“中国驰名商标”诞生至今,“驰名商标”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商业评选已经走过20多年。客观地讲,在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早期阶段,“驰名商标”的评选对于产品推广、商标意识普及曾起到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流逝、时代的变迁,“驰名商标”评选的负面效应正日渐凸显。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