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新商标法给“驰名商标”虚火降温(5)

【案例】新商标法给“驰名商标”虚火降温(5)

一方面,作为市场的产物,企业商标是否“驰名”理应由消费者“用钱投票”来决定,而不是行政官员说了算。行政主导的“驰名商标”评选,本身就是计划思维的产物。纵观世界,“可口可乐”没有被美国官方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这并不妨碍其畅销各国;“索尼”没有被评为“日本名牌”,也不影响其名扬天下。反观我们,这些年从国家到地方,虽说“驰名商标”评了不少,但其中有几个是市场认可的,还有多少是消费者连听都没有听说过的“伪驰名”?这样的“驰名商标”即便得了,又有什么用呢?

更何况,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极少有商标能够永远“驰名”,想想当年首批“中国驰名商标”,而今安在哉?像北极星牌钟表、凤凰牌自行车,恐怕只有在《激荡三十年》等书里才能见到它们的身影了。那种以为“驰名商标”是通行证、免死牌,一旦拥有就可以一劳永逸的坐享其成的想法,只会将企业引向深渊——看看三鹿,“驰名商标”、“免检产品”、“名牌产品”等一大串头衔,可曾保它免于覆灭?

另一方面,近些年,“驰名商标”的评选正日渐异化为一个企业、中介、评选方各取所需的畸形产业链,沦为有关部门寻租敛财的工具渠道。如此“给钱就‘驰名’”的做法进一步损害了“驰名商标”的市场公信力,难怪如今越来越多企业对于“驰名商标”评选不再积极,哪怕“整个评选过程不收任何费用,当选后还能获得政府奖励,但很多入选企业都是靠工商部门‘请’了多次才申报的”,这样的评选、这样的“驰名“,不如取消了之。

事实上,早在2009年,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就曾呼吁取消“中国驰名商标”的评选。而此次人大修改商标法,新增“‘驰名商标’不能拿来打广告”的规定,更不啻为给“驰名商标”的评选敲响了丧钟。

从营销的角度看,一项桂冠如果不能印在产品上、打在广告中,那与没有又有何异,还评选来干嘛?如果再联系到近期政府力推简政放权的改革大背景,应该说,取消“驰名商标”评选似乎已经是水到渠成。至于最终能否“瓜熟蒂落”,以及何时正式取消,我们翘首以盼、拭目以待。惟愿,这个时间不要是“一万年”。

【启示与思考】

新修订的《商标法》,作出了一项正本清源的规定,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

与其说是厘清,不如说是扫盲。“驰名商标”概念风行多年,在公众心里形成了一种认知,就是从字面理解它,无非是著名、知名之类。某企业说它的某商标“驰名”,就是想说它这是名牌。然而,这么多年下来,我们却被告知误读了,理解错了。

原来,“驰名商标”仅是一个英译词,其含义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与产品质量、品牌美誉无关,不是荣誉称号。在“巴黎公约”中,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对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其未注册的地区或领域提供特殊保护的制度”。我国1985年加入这一公约,2001年时增加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后确立保护制度,其本意与国际惯例一脉相承,仅仅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措施。然而,这一制度在我国实施过程中却变了味、走了样,逐渐异化为一种荣誉称号,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反而成其可有可无的辅助功能。

评定“驰名商标”,目的本来有两个,一是鼓励企业创新创优,二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但随着时间推移,这项评定逐渐变味、变质,乱象纷呈,黑幕重重。一些企业通过弄虚作假获取“驰名商标”,然后占据有利市场,赢得更多消费者;一些地方政府将辖区内有多少“驰名商标”作为政绩,为此不惜予以巨额奖励;而有些评选、认定机构则通过各种手段制造黑幕,借机进行权力寻租。久而久之,“驰名商标”认定、名牌评选已成一场为人诟病的“商业游戏”,最终受害的是我们广大的消费者,而损坏的是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此次商标法的这一修改,堪称对“驰名商标”的致命打击——当“驰名商标”不能用于产品广告宣传,它还有多大的价值和作用呢?而商标法之所以做此修改,无异于是基于一个理念,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件商标是否“驰名”,某种产品质量如何,应该由市场说了算,每个消费者心中都有一杆秤。

鉴于此,近年来不断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取消“驰名商标”评定。此次商标法修改,明确禁止商家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这是从法律层面给“驰名商标”虚火降温。

其实,最好的也是最原始的口碑宣传来自市场和顾客,只有市场和顾客说好,品牌才是真正值得公众信赖的。

新商标法作出了一项正本清源的规定,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同样说明了一个道理:“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更不是终身制,在市场经济之下,某件商标是否“驰名”,某种产品质量如何,应该由市场、消费者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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