舌头刀与网络大谣

舌头刀与网络大谣

摘要: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广大网民在网络活动中必须守住基本的道德法律底线,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不信谣、不传谣,坚决抵制,积极举报网络造谣传谣违法犯罪行动,坚持文明上网、绿色上网,共同维护建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共同铲除在网上利用舌头刀杀人的环境和土壤,营造明朗清新的网络空间。

舌头,是说话的重要器官。通过舌头,人们能发出最好的语言,但是也能说出最恶毒的语言。唐代诗人陆龟蒙有:“赤舌可烧城,谗邪易为伍”诗句,恰切地道出了“赤舌”(谣言)的为害。古人把专门用谣言搬弄是非、诛杀良善的谣言称之为“舌头刀”。孔子讲过:“上士杀人使笔端,中士杀人用舌端,下士杀人怀石盘”,其意是说:用舌头杀人往往比用凶具(“石端”)更厉害,因为它杀人不留痕迹,令人防不胜防。英国作家乔叟的《坎特伯雷故事集》中有这样的话:“害人的舌头比魔鬼还厉害”。人们用“赤舌”、“舌头刀”和“魔鬼”形容谣言,表达了正直善良的世人对谣言的深恶痛绝。

令人惊诧的是,这种用谣言杀人的卑劣行径在今日的网络上谬种流传,在时空上呈现超乎常人想像的漫延之势。“秦火火”“立二拆四”、周禄宝、傅学胜们专门通过互联网策划网络事件,蓄意制造传播谣言及低俗媚俗信息,用网上“赤舌”恶意侵害他人名誉,不但利用凭空编造的谣言攻击诬陷铁道部、中国红十字会、企业及寺庙,以及罗援将军、张海迪等名人,甚至对已故的雷锋和狼牙山五壮士等名人也不放过,刻意制造一个以人物为中心的事件,然后再雇佣网络水军大肆炒作,在互联网上引起轩然大波,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当问到造谣为什么针对名人时,“秦火火”说只有针对已经成名的名人,才能快速提高知名度。由此可见,用网络杀人比过去的用“舌端”杀人要凶险无数倍。傅学胜制造的“中石化女处长非洲牛郎门”和“上海金山区公安局长贪腐20亿并杀人”等大谣,给当事方的形象和信誉带来巨大的损害。中石化张女士称,8个月来一直以泪洗面。由此可见,网络谣言确实是一把杀人不见血的软刀子,令人防不胜防。用“秦火火”的话来说,通过网络谣言,煽动网民情绪与情感,能将有些人一辈子爬到的官位,一辈子赢得的荣誉,一辈子积累的财富,一夜之间摧毁。一语道出了网络大谣的险恶用心。

诚然,古今谣言和网络大谣有个共同点,那就是用舌头刀杀人,杀人不见血;但是二者又有很大的区别。在古代社会及印刷时代,谣言大多是针对造谣者周边的人物和直接相关利益,一般不涉及地域外的人物及已故名人,空间和时间都比较有限;而在信息时代,网络谣言传播的时空范围竟大得无边无沿。比如“秦火火”们编造的中国政府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两个小时就被转发1.2万次,光他一个人就制造传播谣言3千余条,真可谓“谣翻中国”。这在信息时代之前绝对不会出现。这给我们敲起了警钟。

如何制止网络谣言?对每一个网民来说,都应当不信邪、不传谣,看到来路不明的传闻,多用鼻子嗅一嗅,多刨根问底,多动动脑子,至少不当留声机、中转站,更不能当“扩大器”。这是广大网民应当坚持的,因为“谣言止于智者”嘛。然而还要看到,今天光靠“止于智者”远远不够了。因为面对瞬间铺天盖地,重复千万遍说得跟真的似的大谣,以及人们认识上的先入为主,“首因效应”,“智者”可能会变成“不智”,掉进大谣的陷井,甚至跟着转发、传播谣言。因此谣言不仅止于智者,更要止于法律。网络绝对不是法外之地,超出边界应当受到法律惩罚,对于网上制造和传播谣言,根据其造成的危害和恶果给予惩处,仅仅拘留几天起不到震慑作用,该判刑的就应判刑。有人以互联网是“虚拟社会”作挡箭牌,造谣无须成本,毫无顾忌。其实互联网从来不是虚拟的,它是由真实的人构成的,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上的延伸。网络世界既不是天堂,也不是地狱,更不是“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的虚无缥缈的梦幻境。网络谣言的攻击者和被害对象全是现实社会中活生生的人,网络事件和网络热点统统都发生在现实社会,又何谈“虚拟”呢?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完全融为一体,密不可分,一些不法之徒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谣言攻击、诋毁公民、法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很严重,因此必须强调依法治网。现实社会所有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法律法规,在网络社会也同样适用。先前曾有网民认为,网络世界对制造和传播谣言没有给出清晰的法律界定,因此陷入了虚拟社会可以无法无天的认识误区。“立二拆四”也曾问过律师,有律师竟回答说对网络新闻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这种把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截然分开,认为法律管不着“虚拟社会”的看法是十分荒谬。网民的权利与责任是对等的。“立二拆四”等被抓了,那些跟着传谣为五毛钱蝇头小利自愿当二传手、违规有偿删贴发帖的普通网民也应当深刻自责,为网络大谣充当幕后推手的薛蛮子之流的网络“大V”更应当受到法律问责。还有人认为,犯罪行为应当有现场行为,用舌头软刀子杀人未见血,不能算杀人,认为网络谣言制造者没有组织人员现场实施,就构不成犯法。怎么看?笔者以为,如果其他人在谣言蛊惑下发生违法行为,或者谣言直接起到了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或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恶果的,以及在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造谣者就应当承担其法律责任。当前至关重要的问题是,维护网络秩序,必须建立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基础上。有了明晰透明,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才能保障网络社会健康有序的运行。令人高兴的是,针对网络谣言“两高”打出重拳,公布了操作性很强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网络信息诽谤他人,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人以上即可构成诽谤罪。以谣言的点击和转发量作为入罪的标准,为惩治网络诽谤、敲诈勒索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为规范网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过去很少有一份司法解释如此引人注目,在公布的当天就引爆舆论,受到绝大多数人的支持和认同,这反映出“两高”司法解释来得及时,深得民心。它有效地避免运动式执法可能出现的失准、失衡现象,从法律制度上彻底阻断“秦火火”们“让谣言止于下一个谣言”恶性循环的梦呓。这是构建网络社会健康有序运行长效机制的治本之策。因此笔者建言,还要把“两高”解释的要点正式写入刑法中。

责任编辑:张小青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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