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信访应走法治化道路

涉诉信访应走法治化道路

在实践中,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信访成为了解决问题的一种重要渠道。这导致社会上出现了“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的不良倾向。改变诉讼与信访交织的情况,把涉诉信访事项交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建立导入机制,实现诉访分离,疏通信访出口,完善社会救助,实现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涉诉信访到底访什么

涉诉信访是信访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信”和“访”。人民法院每年除受理大量的正常来信、来访外,还面临越级访、进京访增多,重复访比例高,多头信访普遍,信访诉求膨胀等问题。一些信访人甚至采取摆地状、穿状衣、扬言恐吓、拦车挡门、呼口号、打横幅、将残疾人或未成年人滞留在信访场所等极端形式信访。涉诉信访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所要表达的诉求归结起来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申请再审。案件裁判已经生效,当事人对案件裁判不服,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可以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超过六个月申请再审或再审申请被依法驳回的,当事人继续申诉则属于“访”的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本院院长、上级法院发现生效裁判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确有错误情形时,可依职权启动再审,人民检察院也可依法抗诉。一些当事人不断上访目的即是“申请”法院、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执行问题。不少当事人因对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致胜诉权益不能实现而四处信访。在涉诉信访中,常见的执行信访主要是执行不到位问题。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不能及时履行到位;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没有执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告由于无法实现胜诉权益,往往将未能执行到位的不满转化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不满,频繁来访要求法院尽快执行。

经济要求。相当一部分案件依法判决后,信访人为得到额外经济补偿而不断上访。如法院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令人身损害赔偿、解除婚姻关系、依法执行生效裁判后,城市居民可能因失业而坚持要维持劳动关系,患者因无钱继续看病而信访不止,婚姻案件当事人因为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而要求法院经济补偿或安排住房。这部分信访人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其生活困难,改善住房条件,改变经济状况。个别信访人甚至在获得司法救助数月后又以同一事项上访并提出更高经济要求。

边诉边访。一些当事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同时又对尚在立案审查阶段、尚未开庭、已开庭尚未判决的案件,通过不断信访施压。有的还通过网络、微博、新闻媒体、QQ群进行炒作渲染,形成社会关注热点,造成舆情压力。究其本质,当事人多是对诉讼程序不了解,对司法机关不信任,担心法院不能公正、合法审判其案件,希望通过不断上访来促使法院公正处理。

其他诉求。有极少数信访人投诉法官审判作风、要求法院立案、不满裁判文书瑕疵等。当事人可能因为判决结果未能如愿,转而质疑法官的中立性;因为裁判文书的字句标点瑕疵,转而质疑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

涉诉信访工作为什么要法治化

多年来,各级领导干部对涉诉信访工作高度重视,亲自阅信接访、分析研判、化解矛盾、救助协调。但客观上却出现了领导越重视,信访人数越多,闹访层级越高,形式越极端的悖论。就全社会而言,由于存在个别信访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现象,群众难免形成法律具有随意性、可以朝令夕改的认识,阻碍法治信仰的形成。解决涉诉信访工作困局的根本出路是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

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权威首先来自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法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以形式逻辑推理得出的司法结论亦应具有权威性。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禁止当事人重复诉讼,提出与确定判决相矛盾的主张,也禁止法院重复受理和审判案件。一些信访人对生效裁判反反复复申诉,可能最终得到与生效判决完全相反的处理结果甚至不菲的“经济补偿”后,方“息诉罢访”。实践中,一些法官也颇感困惑,无理的败诉当事人反因信访得到“经济补偿”,如何体现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最终可能导致法官在信访考核压力下不敢公正判决,一味追求调解结案,甚至以调代判,以延代判,久拖不判,使全社会失去公认的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

明确行为指引。法治化要求司法机关按照成文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和信访事项进行处理,为未来当事人行为模式提供正确行为指引。明确何种行为可为,何种行为不可为,何种极端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何种行为有利于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赢官司,何种行为对是否胜诉、能否执行无益。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就是要为当事人提供行为指引:合理、合法的诉求,只要依照法律程序办,不需要上访,就能得到公正、及时地解决。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重复信访、闹访也得不到解决。消解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与是否信访之间的因果联系,建立法治逻辑,信访人必然从成本和功利角度选择是否信访、闹访。

树立价值导向。经过多年的法制宣传,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大大增强,遇到纠纷大多想到运用法律手段诉讼维权。但诉讼维权不等于法治观念,把法律仅仅当作维权工具而不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载体,特别是“尊重法律、尊重程序、尊重判决”等法治观念在全社会尚未完全形成。纠纷的解决稍不如意便不断上访,转而寻求“青天”解决,而罔顾生效法律裁判。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法院要敢于维护正确结论,依法纠正错误结论,使群众能够知法、守法、用法、敬法,自觉理性接受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实现司法裁判和群众诉求的良性互动。

涉诉信访工作如何法治化

从理论上说,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就是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立对程序和规则的信赖,“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改变而改变”。实现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首要的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公正廉洁司法,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此基础上,逐步改变集中交办、行政推动、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做法,把涉诉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提升审判质效。对涉诉信访工作而言,审判执行是源头。建立涉诉信访对审判质效的“倒逼”机制,不断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避免因办案拖延、程序瑕疵、裁判文书差错引发当事人上访申诉的情况。建立和规范调解工作机制,坚持调解优先,实现诉调对接,做好当事人的判后答疑、服判息诉工作,做到案结事了。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且有执行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实现诉访分离。对涉诉信访事项,及时甄别、审查,对属于诉讼程序中的,把启动诉讼程序的诉求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统一纳入诉讼程序,严格依法办理。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纠错在先,检察抗诉断后”的顺位模式,规范了当事人权利行使的路径,也为解决无限申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严格责任追究。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促使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得到解决。对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抗诉依法启动再审程序。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及时得到纠正。有错不纠,有问题不解决,就要追究责任。建立案件终身责任制,明确错案标准,确保执法干警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

建立终结机制。对于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为终结结论。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重复的,各级各有关部门不统计、不交办、不转办、不通报。地方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应尊重法律结论,落实教育帮扶和矛盾化解工作措施。

完善社会救助。对于刑事案件丧失破案条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不能及时到位,民事执行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被害人及近亲属生活困难的,及时给予政府帮助、司法救助、民间互助。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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