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民主政治时代,执政党要长期执政,必须获得强大的合法性基础。所谓合法性基础,即是指民众的信任和支持。在和平时期,腐败是损害执政党合法性基础的最为要害的因素之一。世界历史的实践已经反复证明,一些政党能够长期立于不败之地,根源就在于其政治的清廉和执政的绩效。当前,中国正处于腐败的高发期,总结国外一些大党老党在反腐败方面的经验教训,对于我国如何更加科学有效地治理腐败,无疑具有非常现实的借鉴意义。
构建严密的反腐败制度体系
治理腐败之根本是构建严密的制度体系,将权力的行使控制在制度规范内。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都非常重视制度反腐的重要作用。
越南共产党对遏制党内腐败极其重视,先后制定了《反腐败法》《申诉控告法》等,为惩治腐败、加强群众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并采取了在全党开展党的建设和整顿运动,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督力度等一系列措施,有效遏制党员干部贪污腐败现象。越南共产党规定:因腐败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和单位,不管领导者是否参与其中,都要追究党委主要领导人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为解决比较突出的“关系网”“裙带风”等消极现象,越南共产党决定实行干部交流制度,规定总书记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县级以上主要领导干部在同一个地方担任同一职务不得超过两届任期。为了加强对干部的监督,越南共产党在原有干部收入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和实行了干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干部、公务员要申报个人房地产情况及其配偶和子女在国外自费留学的经费来源。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越南共产党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了对银行系统、预算管理、招投标项目等极易滋生贪污腐败的领域的检查与管理,进一步完善财政、资产和经济管理机制。
新加坡在人民行动党主政下建立了完善的立法体系,为政府廉洁从政和预防腐败提供了有效的行为规范。新加坡相继出台了《防止贪污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公务员纪律条例》《公务员惩戒规则》等法律法规,并数次修订、完善,使这些法规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相得益彰,互为补充,构织起一张惩腐反贪的严密法网。新加坡法律规定的“贿赂”的含义非常宽泛:不仅包括金钱、礼物、有价证券等任何形式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还包括无法用金钱计量的职位、就业、契约、义务的放弃、责任的免除以及各种服务、恩惠、好处等非财产性利益,以及任何对上述报酬的表示、着手和许诺。根据新加坡法律,贪污犯可判5年监禁或至少10万新元的罚款,或判处监禁并处罚款;违纪公务员,将面临革职、降职、停止加薪、延迟加薪、罚款、警告、强制退休、失去工作(或公积金和其他利益)的处分。
瑞典是世界上公认的最廉洁的国家之一。在瑞典的执政舞台上,长期唱主角的政党是社民党,其成功做法之一就是较好执行了公务员的高薪养廉政策。瑞典国家公务员不仅可以享受普通公民的福利待遇,而且工资收入特别高,让公职人员能够过上富足的生活,从而降低对腐败的需求。此外,瑞典还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良好机制,权力监督有议会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审计监督、监察专员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等主体和环节,为防止政府滥权提供了制度保证。
重视制度的执行力,对腐败实行零容忍
反贪不仅是体制机制的科学设置,也考验着执政者反贪的政治决心。所谓政治决心是指执政者尤其是最高领导人彻底地解决腐败问题的坚定意志。这种意志最重要的体现是把彻底地解决腐败问题作为最终目标,而不仅仅是查办一两个有影响的腐败案件,且能够以身作则,从自身、自己身边人以及自己所属的团体开始,坚持反腐败的原则性和公正性,严厉打击腐败,实行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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