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可以休矣

网络暴力可以休矣

【核心提示】而今年被警方查处的“秦火火”、周禄宝以及“边民”等网络大谣们,则进一步让我们看清了部分网络暴力背后的真实动机,即网络暴力掺杂着某些不法之徒在经济利益和社会影响方面的诉求,这些人比普通的网络暴民更具危害性,必须施以重拳,予以严惩。

近几年来,当我们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时,也面临着一种新的挑战,即网络暴力事件的频发。“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最毒后妈事件”、“很黄很暴力事件”、“姜岩事件”、“舒淇删博事件”,等等,表明网络正在为暴力狂欢提供舞台。而今年被警方查处的“秦火火”、周禄宝以及“边民”等网络大谣们,则进一步让我们看清了部分网络暴力背后的真实动机,即网络暴力掺杂着某些不法之徒在经济利益和社会影响方面的诉求,这些人比普通的网络暴民更具危害性,必须施以重拳,予以严惩。

网络暴力是利用网络舆论的力量进行人身攻击,不似现实社会中的暴力行径,如拳打脚踢、刀光剑影。从已经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来看,网民仗着网络身份隐匿性提供的掩护,对网络事件及其当事人或恶搞,或谩骂,或质疑,甚至造谣歪曲,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足以让当事人的名誉毁于一旦;挥舞“网络通缉令”,人人充当警察,采用人肉搜索,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翻个底朝天,让其在网上“裸奔”,无所遁形;把网络上的口诛笔伐转化为现实的行动,对当事人及其亲友进行侵扰,甚至发动群体性攻击,使其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尽管这些做法不直接取人性命,但能够在一段时间里形成巨大舆论压力,达到唾沫星子淹死人的状态,对当事人精神和心灵进行“垂直打击”,杀伤力不可小觑。

网络暴力的能量,并不仅限于突破道德底线,侵害个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更重要的是对现实社会整体的危害。网络虚拟空间与社会现实空间互为镜像。网络暴力是现实社会中负面心理和情绪日积月累的折射,也是现实生活中人们道德水平下降、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感缺失的表现。同时,网络暴力又会回归现实社会,对现实生活产生消极影响。

网络暴力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秩序。网络暴力是网络舆论主体群体极化的结果,体现着互联网信息传播非理性、情绪化的特点。在网络暴力中,网民受到群体舆论的裹挟和从众心理的支撑,原本分散的负面心态和情绪因为聚合而放大、发酵,理性判断、推理能力下降,既不考虑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也不考虑审判与惩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甚至产生可以不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的错觉,非理性、不负责任态度得到强化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整个社会难以形成良性的社会舆论秩序和沟通格局,不利于为深化改革、探寻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提供正能量。

网络暴力背离了社会道德规范。在网络暴力中,网民往往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打着“正义”的旗号,任意采用任何词语,对当事人进行攻击,不必承担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不必尊重他人权利、顾及他人感受,把自己宣泄后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这会使人丧失道德感,丧失对人的爱心,背离了基本的道德规范。

网络暴力助推网络谣言扰乱人们的思想。在网络暴力发展中,常常伴随虚假信息和网络谣言。一些网民或为赢得点击率和关注度,或看戏不怕台高,炮制虚假信息,散布谣言,“语出惊人”,混淆视听,推波助澜。这不仅毁掉了网络的公信力,而且增加了人们内心的不安全感和不确定性。一些针对有权力、财富背景的当事人的谣言,在困扰当事人的同时,会从根本上销蚀公众对政府、社会和政治制度的信任,造成严重的思想混乱。

网络暴力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网民在参与“网络暴力”的过程中,接触到的是谩骂、攻击等暴力符号,强化了攻击性心理,并产生诉诸行动的冲动。一旦网民把对当事人的谩骂转变为现实的攻击行为,或者把网民之间的网上对骂转变为线下的互殴,无疑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一些网民对于网络暴力的危害不以为然,还存有一些误解。一种看法是网民在网上发表对某个事件、某个人的看法,体现了公民参与,也符合言论自由。的确,网络拓展了自由言论的新空间。在现实社会中表达渠道有限的情况下,网络空间提供的话语权力值得珍惜。网民在网络空间里表达自己对社会现象的看法,表达对丑恶现象的谴责,无可厚非。但是,世上从无绝对的自由。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既不能突破法律规定,也不能超越道德底线,更不等于豁免社会责任。网络是虚拟的平台,网民发表意见却是现实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也是具体的,因而必须遵从现实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从实际情况看,一些网民在网上以讨论之名,行辱骂之实,与其说是言论自由,不如说是逞一时口舌之快。失去理性的自由言论,除了让言者“爽”一把之外,对社会有多少建设性的意义?另一种观点是“人肉搜索”有助于反腐败,不应有非议。不可否认,反腐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人肉搜索”增添了网络的舆论监督功能,为公众参与反腐提供了新的途径,以其安全、低成本、高效而受到网民的青睐。网民对于掌握公权力的人进行监督,自是应当。而问题在于,网民可以提供某个人腐败的证据材料,却没有权力在网络世界里充当判官、滥用私刑,对当事人进行有罪推定,侵犯其隐私。当代中国已经步入法治社会,反腐要成为受法律约束的法律行为,应仰赖制度建设而不是单纯寄希望于“人肉搜索”。即使要动用“人肉搜索”,也应是以理性的心态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果滥用,物极必反,将促使腐败分子更加隐蔽,反而增加反腐败的难度。

因此,网络暴力必须终结。终结的力量来自网络管理相关法制的健全、媒体“把关人”的到位和网民素质的提高及自律。

(作者系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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