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公诉环节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细化公诉环节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为刑事司法提供了一个新的纠纷解决机制。笔者认为,有必要细化刑事和解的启动程序、和解程序、处理程序和监督程序,以增强刑事和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体操作如下。

一、刑事和解的启动程序。根据修改后刑诉法,公检法均可以主持刑事和解。在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可以在向被害人及加害人告知权利义务的通用文书中,加入有权申请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内容。犯罪嫌疑人或其律师可以向检察官提出和解要求,检察官也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当事人提出适用和解程序的建议。

二、刑事和解的运行程序。适用刑事和解可以采用听证的方式,由检察人员主持,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监护人和亲属,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监护人和亲属,犯罪嫌疑人生活社区或就读学校人员以及案件承办人参与,具体步骤可以这样设定:(1)由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陈述加害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所触犯的罪名、罪行的轻重、危害结果等,进行和解可行性分析,说明拟处理意见;(2)由犯罪嫌疑人谈犯罪的原因和对犯罪行为的认识,表明真诚的悔罪道歉和赔偿意愿;(3)由被害人讲明因犯罪遭受的侵害和损失,表明自愿对加害人谅解和和解的意愿;(4)听取侦查部门的意见;(5)听取关于犯罪嫌疑人的社区矫正方案;(6)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平等对话和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双方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签署《刑事和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基本情况、案件发生经过、双方和解意见。

三、刑事和解的处置程序。依据修改后刑诉法第279条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诉讼阶段,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进行刑事和解,但办案机关对和解案件处理的权限和方式,应当根据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不同诉讼阶段有所区别。审查起诉阶段,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经掌握,犯罪造成的损失也已清楚,从而就具有了判断是否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基础,只要符合刑事和解的基本原则和范围,就可以进行和解。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检察机关应当将个案情况向审判机关说明,并可以提出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量刑建议。

四、刑事和解的监督程序。刑事和解的监督内容最重要的是对和解条件的审查监督以及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内容的合法性、执行的及时性的监督,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1)强化办案过程的监督,对人大、社会、媒体的监督及时回应。(2)建立定期跟踪回访制度,包括案件处理方式及处理结果的满意程度,犯罪嫌疑人赔偿金的支付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及履行承诺的情况,在社区群众的评价、看法、建议等。(3)建立刑事案件专项备案制度,所有刑事和解处理的刑事案件都要向上级院备案,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情、案由、和解协议、结案方式、承办人及主管领导意见、回访情况等。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本文关键词: 李淑霞 禹枫 公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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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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