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道儒
在中国,法治观念历来淡薄。从传统文化看,过去中国建朝的基础是道德礼教伦常,而非法律,法律仅处于辅助地位;立法基础也是道德礼教伦常,而非权利。西方各国法律在保障人权时用民法,以物权和债权为先,旧中国却只有刑法而无民法,因为中国以百姓义务而不是权利为先。现在我国已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执法机构也较健全,但更多仍停留在浅表层次,建设法治社会依然任重道远。
比如在我国,无论个人与机构,发生任何违法犯罪事件的时候,第一时间想的是找熟人托关系,即不是寻求法律的了解和裁决,而是寻求权力的消解和庇护。这就是中国人的文化心理——相信人情可靠,不信法律权威;再进一步是,迷信权力,不信法力;更深层是,追求特殊,而不追求公平。这种文化心理,千百年来催生了权力寻租,也助长了人治发达。
这种文化心理从何而来?中国是个伦理社会,以家族为重,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就是个大家族,故有“家国”之谓。家族生活中,男女老少,尊卑强弱,亲疏厚薄,各有差别,相处中只有细致周到,圆润妥贴,方能关系和谐,生活顺畅。而遇到矛盾争执,则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至多来个“酌情处理”,不会轻易动用“官司”。周公制礼及孔子将其化为伦理后,国家之内,家族之中,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之间依上下尊卑个个排位,而且必须各就其位,按所在位置要求说话行事,如上必须帮下、下必须尊上、强必须扶弱、弱自然靠强以及“苟富贵勿相忘”等等,不得僭越。如此,社会自然稳固有序,凡事均有轨可循,这里,伦理纲常成了维护秩序的事实法律。于是,每个人都不是独立之人,都有自己的伦理关系和伦理组织(相当于现在的血缘圈、战友圈、同学圈、老乡圈等)。遇到家庭暴力、经济纠纷、盗窃诈骗甚至杀人越货等争讼,很多不会想到也勿需想到通过法律途径,而是在宗族内部或宗族之间自行协调解决,政府一般也不干预。即算打到“官府”去,双方自然都会动用各自的伦理关系,争取有利于己方的结果。执法者同样受此文化影响,基于伦理的巨大力量,考虑各个渠道与关系的招呼和托请,在情与法的冲突面前,常常陷于两难境地,出现很多“人情执法”。
这根错综复杂的人伦纲常链条,归根结底是以人治为根本,以权力为核心,以人情为纽带,紧紧相连,难以切割。而链条之外的,如民约、官规以及后来的所谓法律,都在权力以及掌权人之下,都在人情伦理的浸润之中,至今余音袅袅,挥之不去。中国历史上的“外戚”横行以及“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俚语,是中国伦理文化的经典诠释。而当今的“拚爹”“干爹”“我爸是李刚”等现象同样是中国伦理文化在现代的同质反映。一个正常政府与社会,任何事情依法依规办理本应是常态,却因为伦理的权力化,权力的法律化,而变成了特事特办或看人办事。这样的结果,导致的是特权和特权的滥用,消解的是法治和法治的施行,破坏的是公平和公平的实现。法治是公平与正义的保障,政府公权力的使用应该受法治原则的支配与约束,不可随意滥用,更不能变成自己伦理关系(情感圈子)和伦理组织(利益集团)的保护力。然而,由于伦理力量的覆盖与狙击,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依然只是个丫环和狱卒的角色,甚至有时还变成了娱乐明星。法治要么缺位,要么无能为力。
康德说:“一个人不需要服从任何人,只服从法律,那么他就是自由的。”这里的法律内涵当然包括立法与执法的公正。不过,要形成好的法治环境,还需要整个社会法治精神的启蒙与法治文化的自觉,遵法与守法必须成为常态与习惯,没有这一条,法治在我们这个社会便难以“成活”。毕竟,一个社会,如果权力寻租是例行公事,公平正义只是口头禅,人情执法司空见惯,行为准则不以法律为底线,一句话,只讲尊卑,不论是非,只讲亲疏,不论对错,那么,这个社会离真正的法治还相距遥远。
(作者系湖南文化学者)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