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印发,是全党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成果,也是我们党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对于防止权力异化,规范领导干部从业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我们党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一直高度重视。事实上,在此次《意见》印发之前,对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等党纪法规已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包括:
——要从严掌握。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确因工作需要兼职(任职)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取酬。
从总体上看,有关文件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确也存在少数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违规兼职(任职)的问题。一段时间以来,一些退休领导干部甚至中管干部受聘出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获取高薪,有的还在多家公司兼职,干部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特别是领导干部到自己原来任职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更容易引发广大群众的不满。”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军说。
清华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汤欣指出,在经济部门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行业的情况比较熟悉,实际工作中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退休后如能发挥余热,在上市公司中担任独立董事职务,有助于增加董事背景的多元化、开阔董事会的宏观视野并可能帮助提升董事会的独立程度,“当然,这首先必须满足政策法规的要求,并经过适当的‘冷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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