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少数检察人员权力观扭曲,滥用强制措施。
在从中央到地方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当下,从思想、工作作风以及权力观上进行反思和改进无疑是极为必要的。检察人员属于司法检察监督人员,在维护社会公正、司法公信上处于更为重要的位置。有句话说得好:“一个公正的判例,会成为公众法治信仰的基石,而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则会污染司法之水的源头,导致民众法治信仰的崩溃。”而一个公正的判例之外,不能忽略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功能。
某种意义上,检察监督职能发挥得好,对于司法公信会起到极大的促进推进作用,反之,一旦检察监督职能失守,为祸尤烈,甚至祸害程度远远大于一次“不公正的判决”。从这个意义上,对于检察人员内部的“害群之马”实施“零容忍”,给个别游离于权力失范边缘的“权力观扭曲者”提个醒,就显得极为必要。
一些检察工作人员的权力意识扭曲,为民意识不强,究竟来源于何处?有长期以来安逸懈怠的原因,也有机构设置冗繁乃至工作效率低下的原因。此前,内蒙古某贫困县检察长擅自借用企业豪车被媒体曝光,就属于典型的享乐思维作怪,也是公仆意识淡化、权力观扭曲的写照。又如,今年9月份,芮城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为嫁女举办豪华婚宴,接连4天设宴100多桌,并收受大量礼金,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了极恶劣影响,都与思想观念和作风上的变异有关。
有些检察人员工作作风粗暴,滥用手中公权力,且反响强烈,同样与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念扭曲有关。个别检察官行使公权力时,缺少对权力的敬畏意识,用权时不是一心为公,而是一心为私。各地时有反映的检察人员滥用“强制权”,除了作风漂浮之外,更多的原因在于个别人员掺杂了私利的影子,有的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竟然成为个别地方政府官员排除异己、打击报复的“工具”。
检察工作人员和政府公务人员一样,“有权必有责,用权须受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不仅在舆论和社会导向上要向检察人员中的“害群之马”开战,更应该从制度上和法纪机制上予以预防和惩处。要对这类权力观扭曲者实施“零容忍”,要继续完善检察院内部监督、上级监督,用制度“笼子”真正卡住个别检察人员滥用“强制权”的可能性。解决问题,要真正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不仅要惩治解决现有问题,更应着力预防和解决未来可能出现的不良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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