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建立新型检律关系

积极探索建立新型检律关系

建立新型检律关系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公正、增强公信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曹建明检察长在今年7月16日与律师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座谈时强调,要着力构建检察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

湖北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这一要求,积极加强与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的沟通合作,研究制定关于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指导意见,邀请多位全国知名律师、知名专家学者以及检察机关代表共同研究推进这项工作,达成了广泛共识。笔者认为,建立新型检律关系,应当重点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四个前提

一是秉持行使法律监督职责必须接受监督的理念。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目的就是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协作,建立检察官、律师违法犯罪问题防范处理机制是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的重要途径,所有这些都与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紧密相关。另外,监督者必须首先接受监督,律师介入执法办案工作对检察机关是一种重要的外部监督方式。从这一点出发,检察官必须加强与律师良性互动、建立新型检律关系。

二是秉持检察官客观义务理念。在诉讼活动中,检察官除了承担惩治犯罪的职责,还必须承担保障人权、维护法制统一正确实施的客观义务,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既要注意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又要注意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做到不偏不倚。基于此,检察官必须重视听取律师意见,必须尊重和保障律师的会见、阅卷、申请调查取证等权利。

三是秉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检察官和律师同为法律工作者,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都以捍卫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尊重和保障人权、服务国家法治建设为价值目标,两者在宏观性目标、社会性价值上是统一的,这是我们成为职业共同体的根基所在。同时,检察官与律师都秉持共同的职业信仰,都需要具备相同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在执法公信力的体现和提高上也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些都形成了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坚实基础。

四是对执法公信力的自信。这也是一种重要理念,有了这种理念,我们就会主动地、积极地去促进新型检律关系的建立。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能力的自信。经过多年来持续不断的素质能力建设,检察机关应当有信心在律师的参与和监督下把案件办好,而且能办得更好。其次,是依法规范执法的自信。近年来检察机关反复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思想观念、制度机制、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有了极大的更新和改变,更加注重保障人权,更加注重程序公正,这与律师的意愿是相通的,检察机关应当有信心在这方面全面接受律师的监督制约。第三,是公正廉洁执法的自信。检察机关在思想上、管理上、制度上都形成了抵制执法不公不廉问题的“防火墙”,有信心与律师规范交往、正常交流、“和而不同”。这三个方面的自信是检察机关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底气所在,同时也是一种“倒逼机制”,运用好了就能够更加有效地促进提升办案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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