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建立新型检律关系(3)

积极探索建立新型检律关系(3)

建立新型检律关系需要检律双方建立机关工作机制

首先,要相互尊重。检察官和律师都要互相尊重对方权利,互相尊重对方的诉讼行为,真正做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

其次,要相互信任。检察官和律师都应看到我们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不能因为少数害群之马而否定全局,大家都需要从内心认同对方,相互信任,平等交流对案件的意见和看法,共同为维护司法公正而努力。

第三,要发挥好检察官协会和律师协会作用。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作为自律性组织,在规范执法和执业行为,维护检察官和律师权利,加强内部监督,深化理论和实务研究等方面大有可为。双方应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作机制,共同防范检察官和律师违法违纪问题产生,促进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第四,要发挥好各级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作用。加强双方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就自身的相关准备工作作出安排、提出要求,积极推进双方之间尽快建立一些沟通协作机制,组织开展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交叉培训等工作,使新型检律关系能够早日形成、不断完善,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作者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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