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新型检律关系需要检律双方全面进行探索实践
笔者认为,建立新型检律关系要做到“两手抓”:一手抓落实,严格执行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这是建立新型检律关系最基础、最首要的任务。一手抓创新,在法律制度框架内,探索检律合作共赢、互相监督、相互制约的新举措、新路径,不断丰富新型检律关系的内涵。具体来讲,包括四个大的方面:
一是健全完善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相关机制。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是一个法治国家诉讼公开、诉讼民主、诉讼文明和诉讼监督制约的重要标志,是保障人权、维护公正的重要途径,也是遵守法治原则、维护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没有充分的权利保障,就难以争取律师的信任支持,要转变执法观念,抱着正确的认识、积极的态度、发展的眼光,从法治、公正、人权的高度来对待这一问题。要履行义务,重点针对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意见等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切实加强制度机制建设,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
二是加强检察机关与律师的沟通、交流、协商、协作。检律双方的沟通交流和协作的空间很大、领域很广、内涵十分丰富:诸如形成常态化的业务工作沟通交流机制,进一步拓宽律师与检察官队伍之间的交流渠道;认真落实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在平等对话、充分交流的基础上准确分析案情,补强薄弱环节,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的偏差和错误;注重发挥律师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作用,用好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亲友的信任关系,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减少对抗情绪、保障案件办理、促进矛盾化解、维护和谐稳定,做好检察机关特殊性、专门性群众工作;探索聘请律师担任检察机关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探索建立专业咨询制度,提供专业性法律意见以及必要的办案协助;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可以寻求律师的支持配合,同律师共同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认罪服法教育,以使犯罪嫌疑人可能得以适用简易审程序、变更强制措施或依法从轻处理;加强与刑事被害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的沟通交流,共同做好释法说理、息诉罢访,等等。
三是建立违法违规及犯罪问题处理机制。建立检察官、律师违法违规及犯罪问题防范机制,确保各自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守护行为边界和底线,规范检察官与律师的接触交往行为,自觉抵制少数检察人员和律师的不合理要求,防止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徇私枉法。建立司法人员违法违规及犯罪问题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审查律师对司法机关及其人员违法犯罪的申诉、控告,依法监督纠正和查办执法司法不公、不严、不廉等问题。建立律师违法违规及犯罪问题处理机制,加强与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依法惩戒律师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律师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及办案程序,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四是做好检察机关自身准备工作。检察机关要积极适应建立新型检律关系需要,做好制度机制准备,建立并落实一系列配套机制,推动新型检律关系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做好执法模式准备,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模式从相对封闭向沟通互动、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从“孤立作战”向“整体联动”等方面的转变;做好组织保障准备,加强案件管理部门建设;做好设施设备准备,加强律师会见室、阅卷室、听证室、公开审查大厅等功能性用房建设,注重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提升检律沟通协助效率和效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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